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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899号)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2、公示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二)执法人员。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执法权限。公示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
3、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八)监督举报。公开局纪检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七条 办公室、接待室、服务
4、窗口等固定办公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第八条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第三章载体和程序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信息系统、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经市法制办审核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5、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要在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局信息中心及时更新。第十二条按照 “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其他行政执法结果,由承办结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十五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内容不及时等问题,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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