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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务部门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和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管理工作新局面,促使干部职工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财务处良好形象,根据行政问责实施办法(暂行),结合财务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财务处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细则进行问责。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
2、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五条 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选资格;(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
3、;(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
5、映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综合管理科配合校纪委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由综合管理科向处领导提出书面建议。(一)学校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学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三)学校党委委员、教(工)代会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等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道;(八)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启动由财务处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综合管理科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
6、挠或干预调查组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处领导汇报,并提请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二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由处领导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
7、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处领导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六条 处领导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进行复议、复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上级领导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科室、中心和个人,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优先考虑,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优先安排;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中心和个人,经调查属实,按照行政问责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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