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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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市区教育体育局 承包方(乙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中学基建变工程 1.2工程投资:人民币(大写) (: 元)。1.3工程地点:市区中学院内1.4工程内容:主要建设内容为中学基建变工程,包括新建高压落地计量柜1座,1进6出环网柜1座,1000KVA箱变2座,新立电杆1基,配套安装隔离开关、霹雷器、电缆下线等。第二条:工程工期2.1工程合同工期: 45 个工作日。2.2工程开工日期: 2018 年 3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
2、018 年 4 月 15 日2.3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重新确定本工程的工期:2.3.1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而影响工程进度。2.3.2甲方随工代表延误办理检验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2.3.3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程进度。2.3.4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2.3.5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合同总价3.1根据设计的建设工程费用,乙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取费项目见本工程预(决)算书。3.2根据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玖仟叁佰柒拾贰元伍角贰分(:1299372.52元)。3.3
3、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总价可作相应调整,核实办理追加或追减。3.3.1设计变更,以甲方部门出具的通知单为准,按实际进行调整。3.3.2国家强制性政策调整。第四条:设备、材料供应4.1本工程所需主材和设备由乙方按施工图设计采购,具体清单见附件预(决)算书,并由乙方自行运输(包括装卸)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点。4.2辅材由乙方组织供应,具体清单见附件预(决)算书。4.3所有产品的质量或等级标准应有产品合格证,并达到国家标准。4.4本工程所需主材如因供应部门提供的材料规格品种不全,需进行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甲、乙双方的同意,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使用,产生的加工费用由负责供应方和乙方负
4、担。第5条 : 监理人5.1监 理 人:公司名称:河南衡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资质专业、等级:市政乙级 , E241004369-4/3联系电话:15937454405邮 箱: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三北路32号2号楼13层1301号5.2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
5、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3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5.4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
6、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
7、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5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6监理人的
8、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合同范围内建设期和保修期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5.7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陈文强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5004464;联系电话:18937431390;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三北路32号2号楼13层1301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5.8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质量 ;(2) 安全 。5.9工程质量:质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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