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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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证券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一) 准则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
2、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第七条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3、第十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客户须知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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