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委托加工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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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委托加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为建材厂)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陈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田丽、周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标的额为1040万元的水泥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分别于XX年12月17日,XX年1月21日、2月6日、3月6日、3月11日给付被告345万元的水泥杆预付款。预付款给付
2、后被告却没有约定履行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货物,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给付原告一根水泥杆。既然被告无货可供,原告便要求被告返回预付款,但几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XX年10月原告请求沈阳苏家屯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帮助追要欠款,经侦支队帮助催要多次并调查取证和查阅了相关材料。到目前为止原告一直没有停止催要此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供货方电力公司的施工受到严重影响,延误了工期。为此使原告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厂返还345万元水泥杆预付款及利息8.30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建材厂辩称:对与原告订立合同及收取345万元预付款(其中含30万元运费)的事实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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