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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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浦民二(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露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加枫路28号2606室。法定代表人李裁宇(lee jae wo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峰,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斯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610-1室。法定代表人姚继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劲科、钟鹏,上海市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aroma商社(aroma cosmetic company),住所地韩国汉城江东区城内洞447-12 amis
2、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李裁宇(lee jae wo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震,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200弄32号501室。原告露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露可公司)诉被告德斯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德斯可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8月3日开庭审理。庭后双方当事人申请aroma商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原告的销售代理,原告并依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支
3、付单品费、进场费367000元。另根据被告的要求,订购了价值16200元的超市货架,3000元的条形码。原、被告以各持一份由对方签字的代理协议的形式缔结合同。由于当时原告公司尚在设立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暂时借用其在韩国家族公司aroma商社的名义打印在代理协议的甲方处。单品费、进场费367000元由原告直接支付,发票也是被告直接开具给原告。由于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披露交易的情况。原告遂起疑心,后了解到被告为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代理。依据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将商品交易、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等与批发零售相关的业务列为限制类。被告未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的经营资格
4、,而与原告签署代理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化妆品单品费、进场费367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没有任何实际往来。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第三人授权被告为第三人的销售代理,第三人并依被告的要求,由本案原告向被告支付单品费、进场费367000元;另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订购了价值19200元的货物及货架。本案原告由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裁宇个人投资设立,并
5、担任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告同意第三人的合同权利与义务转由原告承担。事实上,此合同一直由本案原告履行。但由于第三人与被告未能及时订立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协议,故原告可能仍处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地位。由于被告一直拒绝向第三人披露交易的情况。第三人遂起疑心,后了解到被告为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代理。依据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将商品交易、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等与批发零售相关的业务列为限制类。被告未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的经营资格,而与第三人签署代理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第三人支付的化妆
6、品单品费、进场费367000元;3、被告赔偿第三人损失19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同意第三人的诉请。被告对第三人的诉请,表示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协议没有违反行政法规。该代理协议不是贸易代理合同,而是行纪合同,被告的营业范围从事保税区内贸易代理或代理外国企业,因此被告可以从事此合同项下的业务。即使没有权利开展此项业务,被告也可委托保税区内的其它企业来做。事实上,第三人的产品可以进场,因为第三人找到更好的代理人,所以拒绝进场。被告不同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代理协议;2、二份贷记凭证、被告出具的发票、申请条码电汇凭证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出具的3000元发票,证明原告
7、向被告付款;3、货架合同、照片及两份传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护照;5、被告的工商资料,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两份传真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提供被告传真原稿,对货架合同和照片没有异议。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的传真稿原件,;2、好德便利有限公司的进场通知;3、代理协议;4、李裁宇写的备忘录;5、被告给李裁宇的通知函原告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3代理协议原告表示是以双方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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