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光彩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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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光彩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升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彩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彩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XX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定动画片制作合同,约定自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被告向原告提供3集动画片制作任务,每集制作款50000元。自合同签定至今,被告共为原告
2、制作动画片12部,其中10部已经完成并得到被告的确认,2部完成了部分工作,共产生有关制作款项人民币528297元,原告共开具发票304097元,而被告至今只支付了人民币114097元,尚有人民币414200元没有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动画片制作款共计人民币414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杰升公司与被告光彩公司所签订的“外协承接工作合同”,证明:杰升公司与光彩公司约定: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杰升公司按照光彩公司要求,每月为光彩公司动画基地承接加工3集动画片。2、“领工作单”11张,证明:X
3、X年4月12日至XX年8月31日,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加工制作藏羚羊(四)、军舰鸟(上)、苗疆斗法(下)、摄魂金猫(上)、摄魂金猫(下)、复仇之驴(四)、记忆的阴谋(上)、生死赌局(下)、北哲寒的秘密武器、暗夜里的黑影(下)、荒漠幽灵(二)等11集动画片,每张工作单均约定了相应的交工作日。3、被告公司简要出具的“出片确认单”2张,证明XX年4至9月,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了藏羚羊(四)、军舰鸟(上)、军舰鸟(下)苗疆斗法(下)、摄魂金猫(上)、摄魂金猫(下)、复仇之驴(四)、记忆的阴谋(上)、生死赌局(下)、北哲寒的秘密武器(下)等10集动画片。暗夜里的黑影(下)设计稿全部完成,原画完成一半,荒漠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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