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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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液化化石石油油气气充充装装站站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监监管管部部门门 依法取得有关行 政许可的情况 证照齐全,在有 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7条 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2、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第22条 第三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 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14条 第一款 消防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3、防验收或者消 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 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13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与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
5、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 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 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机构 和管理人员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 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 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 定第6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6、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
7、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 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 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 第8条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 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 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9、 第31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 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 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 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 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 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 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10、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 条 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 程(HG23011- 1999)第5.1.1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 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 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 和防范措施。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 定第17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
11、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三)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28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四)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12、、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 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 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 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3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13、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21条第(一 )项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
14、或者标 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21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 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八
15、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21条第(三 )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21条第(四 )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 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
16、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21条第(五 )项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 职业危害的
17、;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21条第(六 )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的情况 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 安全生产奖励与 惩罚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六)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 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 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 定第36条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七)
18、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 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 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 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
19、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 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 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 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 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条例第33条第 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20、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 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 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章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21、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章第70条 定期研究安全生 产问题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八)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
22、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三同时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24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的情况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 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 、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 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 工作。
2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 定第15条 第二款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 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章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24、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2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 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27条 安全投入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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