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其它贸易合同-顺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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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其它贸易合同:顺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1 特征码 kOFggjGkrxPoysQHPZdw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60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汝基,男,汉族,一九六四年九月 九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村尾中二村大街南八巷 4 号。 委托代理人沈庆佳、李建雄,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大良区森宇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工业区新松沛丰围地段。 法定代表人范国权。 委托代理人黄新峰,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汝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 湾区人民法院(200
2、2)佛石法经初字第 462 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受理了本案,二三年一月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 诉人冯汝基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庆佳、被上诉人森宇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黄新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2 页 本院查明:冯汝基分别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 五日和三十日向森宇公司购买棉纱。冯汝基将部分棉纱供给 “矗昌明针织厂” ,部分自用。 “矗昌明针织厂”在织布过程中 认为有质量问题,遂于二一年六月八日将坯布和成品布退 回给冯汝基,加上染费等费用合计 29370.09 元。冯汝基遂要求 森宇公司协商处理。该司职员熊应军于同年七月十四日在
3、该退 货单上签名。同日,冯汝基向森宇公司立据称:向森宇公司购 棉纱 35 箱,每箱 45.36 公斤,每公斤 23.4 元,因棉纱织出的 布有问题未能解决,有 867.90 公斤折款 29370.09 元等几方面 解决后才决定付款,其余已付清。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熊应军又向冯汝基收取了 3000 元,并在退货单上注明“余款以 后三方面解决处理” 。因当事人间对质量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森 宇公司于二二年六月七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冯汝 基支付货款 26370.09 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日止)给 森宇公司,并负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冯汝基拖欠森宇公司的货款不还 无理,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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