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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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特征码 SPsiyWJuwxpTOtzefxb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 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 度 ,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 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通过农 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 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 第 2
2、页 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 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 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 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专门管理和核 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 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
3、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 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 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 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 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 3 页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 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 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
4、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 准后,财政部门应在 15 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 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将预算批复经 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 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 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 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 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 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 序报批。 第 4 页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
5、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 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 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 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 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 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 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 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 、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 金收入。 第 5 页
6、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 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 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 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 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 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 入
7、户月末无余额。 第 6 页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 于每年 1 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 助资金,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 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 10%,主要用于弥补基 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 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
8、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 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 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 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第 7 页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 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 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但一 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 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 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 得发生其
9、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 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 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 设支出户。 第 8 页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 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 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 20 日前报送同级财政 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 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 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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