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机电产品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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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1 页 2016 机电产品采购合同 范本 第 2 页 共 31 页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 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 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 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 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 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
2、本合同条款。 第 3 页 共 31 页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 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 称“合格来源国” )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 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 第 4 页 共 31 页 要元件而形成的产
3、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 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 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 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 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 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
4、必须 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 第 5 页 共 31 页 不应使用合同条第 5.1 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 5.1 条列举的任何文件 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 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 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 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 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
5、不能完成其合 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 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第 6 页 共 31 页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 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 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 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 (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 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 技
6、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 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 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 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 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 第 7 页 共 31 页 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 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 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 过了买方
7、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 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 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 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 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 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 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 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 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
8、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5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 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 第 8 页 共 31 页 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 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 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 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 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 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
9、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 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 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 第 9 页 共 31 页 “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 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 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 险付至_”价(ip)的
10、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 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第 10 页 共 31 页 11.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 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 任。 12.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与
11、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 险付至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 (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 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 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 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 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 第 11 页 共 31 页 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
12、 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 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 过长 12 米(m) ,宽 2.7 米(m) ,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 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 行注明。 12.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 (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 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 (立方米或用 m32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
13、通知买方,同时, 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 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每 箱尺寸(长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 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通知买。 第 12 页 共 31 页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 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 米或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 米(m) ,宽 2.7 米(m)和高 3 米(m) ,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 重量和体
14、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 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 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 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 具体规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 ”、 “离岸价(fob) ”、 “货 交承运人价(fa) ”、 “到岸价(cif) ”、 “运费、保险付至 _价(cip) ”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 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
15、 第 13 页 共 31 页 (icotems)来解释。 13.3 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 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 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 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3 份正本,2 份 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 5 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 5 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 保一切险的保险单 1 正本,4 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
16、的质量证书一式 5 份; 第 14 页 共 31 页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 期汇票一式 2 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 5 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 5 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 5 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 5 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 5 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 5 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 一式 2 份; 第 15 页 共 31 页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
17、 5 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 5 份。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 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 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 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 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 (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 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价 (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 百分之一百一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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