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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特征码 BrYuMYajZRsEwYbmsDVH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20XX 年 7 月 13 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20XX 年 8 月 13 日颁布实施,20XX 年 7 月 9 日第七届北 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1 条,共 11 条) 第二章 处分措施(12-23 条,共 12 条) 第三章 立案(24-34 条,共 11 条) 第四章 调查(35-45 条,共 11 条) 第五章 回避(46-49 条,共 4 条) 第 2 页 第六章 处分(50-59 条,共 1
2、0 条) 第七章 和解与调解(60-64 条,共 5 条) 第八章 附则(65-69 条,共 5 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 目中的信任度,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 )行业 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下称“会员” )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律师协会章程 、 律师协会会员 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 特制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 。 第二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 )是律 师协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
3、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 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 关的委托、律师协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授 权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 第 3 页 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纪律委员 会做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纪律委员会内设案件审查庭和纪律 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 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规定。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是 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 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 行 zd 规、律师协会制定的
4、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 zd 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业规范;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 zd 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 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 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 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 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 4 页 第四条 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 则。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不适当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规 则,但是此类行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
5、声誉时除外。 第五条 除非发生违规行为,否则纪律委员会在进行调查 和处分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处理会员与委托人、当事人或者 客户之间基于委托关系以及会员之间基于合伙或者雇佣关系而 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纪律委员会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十 七条规定的建议书形式向会员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六条 凡受到会员的违规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 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是知道和能够证明会员的违规行为的人, 均有权通过纪律委员会对该会员投诉和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 。 第七条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 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 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诉讼相对方当事
6、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 为投诉人。 第 5 页 第八条 由五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名以上纪律裁 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纪律委员会 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对被投诉的会员进行调查 和处分时应当遵守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未经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安排,不 得私下与投诉人、被投诉的会员会面和谈话。 第十一条 立案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会员 的违规行
7、为发生时起算;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于具体法律服务事 项过程中的,自该法律服务事项终止时起算。如果违规行为已 经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半数以 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表决同意方可立案。 第二章 处分措施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则可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分措施有: 第 6 页 (一)警告;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二)至(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律 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四) 、 (五)项处 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到纪律处分的
8、个人会员附加不超过三千元 人民币的罚款,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团体会员附加不超过八千元 人民币的罚款。 第十四条 会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 行) 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纪律委员会可先对 第 7 页 违规会员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 吊销该会员的律师执业证。 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吊销会员执业证书决定的,纪律裁 判委员会应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将案 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移送的 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不排除纪律委员会同时做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
9、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会员 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 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特定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 者单独向会员发出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 引。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 其内容可以包括建议会员及时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建议会员对 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建议会员退还律师 第 8 页 费以及建议会员与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该建议书是处分和责令 履行特定义务等措施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会员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九条 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
10、委员 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 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 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 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凡纪律委员会 受理的投诉、做出的处分决定均记入会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在调查工作中不能采取调解的方 式处理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分或 者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诚恳的书面反省; 第 9 页 (三)自觉接受纪律委员会的建议
11、; (四)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违规后果。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发生之前五年内曾受到过纪律处分或司法 行政机关处罚; (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诚实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 (五)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 10 页 第三章 立案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既可以采用信函等书面形式, 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人还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负责接待投 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并填写受理投诉登
12、记表。受理投 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 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接待投诉 记录、投诉登记表和其他书面投诉文件,接待完毕后交律师协 会秘书处存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接待投诉的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 听和询问。接待人员不得向投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是否支持投诉 事项的倾向性态度,也不得向外泄漏投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向投诉人告知以下事项: 第 11 页 (一)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二)纪律委员会的处分措施; (三)应按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四)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
13、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可以直接做 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对 投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依 照本规则第九条提起的案件,亦应在该书面提议提交律师协会 秘书处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的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被投诉的行为可能 触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 12 页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和被调查的会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 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案件涉及律师业务
14、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 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 的原因和依据,有投诉人的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和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可以将投诉 文件与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的会员。 第三十三条 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 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事项中该会员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 律师职责,无违规行为。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 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该会员不利的后 果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被投诉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 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
15、查。 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做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本规 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章 调查 第 13 页 第三十五条 申辩期满后,纪律委员会应当指定案件审查 庭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审查庭的三名成员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 任。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主审人负责主持案件的调查工作。律 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诉案件的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中,主审人负责审阅投诉和申辩材料, 确定投诉的各项事实,并提出调查报告。如果确认会员有违规 行为,主审人还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分、责令履行义务和是 否发出建议书的建议。案件审查庭的其他两名成员应分别对调 查报告以及处分建议进行复核,并提
16、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案件审查庭在调查中除保证本规则第九条规 定的原则得到充分执行外,三名成员之间也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的判断。案件审查庭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九条 如果投诉和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可能取得主要或者关键证据的,案件 审查庭主审人可以向纪律委员会建议进行调查。调查由纪律委 员会主任批准,调查费用由纪律委员会经费预算中拨付。 第 14 页 第四十条 对被投诉会员拟做出纪律处分的,纪律裁判委 员会应当根据被投诉会员的要求或者案件审查庭的建议举行听 证会。 第四十一条 听证会由案件审查庭成员和纪律裁判委员会 委员组成,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或
17、者副主任主持。听证会组成人 员不得少于三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 会员的申辩和证人证词,并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向投诉人、会 员和证人询问。听证会记录由投诉人、会员以及证人签字确认 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 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四十二条 被投诉人本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 被投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或合伙人必须出席听证会, 接受听证。听证会既可以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的方 式,也可以要求投诉人和会员分别或者单独接受听证。采取投 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方式的,如果投诉人未到会,不影响 听证会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可以邀请律师
18、代表大会的代表、 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官员以及其他纪律委员会认为适当的 社会人士旁听听证会。 第 15 页 第四十四条 案件审查庭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 做出调查报告。此调查期限自指定案件审查庭之日起算。对复 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做出延长调 查期限的决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 查的案件,调查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经案件 审查庭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决定中 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 查期限。 第五章 回避 第四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具有
19、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 加案件的调查,也不能参加听证会。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主动 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亦有权申请 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第 16 页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在发生回避争议的情况下,案件审查庭或听 证会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纪律裁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的申请及时进行 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纪律 委员会委员、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 第四十九条 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
20、案件审查庭不停止 对投诉案件的调查。 第六章 处分 第五十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依据案件审查庭的调查报告、 第 17 页 复核意见以及听证会评议意见做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算,该决定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对于案情复杂, 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过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至 少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纪律裁判委员会有 权在案件审查庭的要求下做出临时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履 行特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决定做出后,决定书文本 和其他
21、文件应当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送达违 规会员,亦可以在送达的同时向该会员当面宣布;对会员做出 不予处分的决定应以结案通知的形式送达该会员。律师协会秘 书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会员拒不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责令履行义 务的决定的,纪律委员会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 18 页 第五十五条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 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设立的会员处分复查机 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发现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当 及时进行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第五十七条
22、在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就案件做出复查结论之 前,原处分决定暂不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过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复查后决定重新调查 的案件,由纪律委员会另行指定案件审查庭依照本规则重新审 查。原案件审查庭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九条 被处分的会员在复查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复查 申请的,或者经过申请后会员处分复查机构维持原处分决定的, 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生效。 第七章 和解与调解 第 19 页 第六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案件审查庭可以采用适当的方 式建议和解或进行调解。但是调解过程不应妨碍调查程序的进 行。 第六十一条 案件审查庭以建议书的形式向会员提出和解 建议的,应当规定适当的时限。如果在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会
23、 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案件审查庭应 当停止调解并提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 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律裁判委 员会可以视情况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较轻的处分或 者免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 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 调解程序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调 第 20 页 查期限内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 由律师协会会长签署颁布实施,修订时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审结的案 件不得适用本规则进行解释。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 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的规定。对本 规则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由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 调解处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第 21 页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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