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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批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章设计变更监督和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规模、标准、 质量、工期和投资,规范和及时正确处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保 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 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批准初步设 计及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设计的公路
2、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 或一阶段施 工图设计 ) 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 修改、完善等活动。 - 2 - 第三条已批准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 施过程中,如遇以下原因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 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 提高工
3、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 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 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 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三)因农田、水利、工矿、铁路等设施和城镇、管网规划 及环境、文物保护等要求,对局部路段工程需进行变更和完善。 (四)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及业主对 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 (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工程地质灾害、国防等因素引 起的变更。 (六)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因社会经济发 展、建设条件、建设环境等的需要或因当地政府要求确需进行的 变更。 (七)由于不
4、按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 导致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 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其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进行: - 3 - (一)设计变更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 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以优化和完善设计为前提,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当地经济 发展条件,因地制宜,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符合 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建设管理目标。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
5、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 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为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为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连续长度为0.5 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 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
6、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4 -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 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 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批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 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 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
7、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 变更规避审批。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 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 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七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省厅批准初 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 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 - 5 -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 强对公路工程设
8、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代建 单位(如有)、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代建单 位(如有)、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 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如 有)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到现场勘察,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 技术论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变更意向和方案,并作为申请 或审批的材料。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 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
9、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 确认后,向省厅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公文。包括拟进行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 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 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 合理性论证情况(要简述论证过程,并明确说明代建(如有)、 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在论证中的意见)、设计变更增减费用 情况、支出来源建议等; (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影像资料及其他有效支撑性材料; (三)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6 - 省厅自受理完备的设计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作
10、出是否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 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 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 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 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 目法人应当在15 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厅审 查。其中: (一)
11、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审 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批准,并报交通部 备案; (二)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重大及较 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批准; (三)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省厅批准施工图 设计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调整概算,其他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批准,并报原初 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 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 7 -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一)省厅批复设计变更申请的书面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
12、;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五)影像资料及其它有效支撑性材料; (六)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省厅审查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查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 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 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 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省厅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 用依
13、据现行公路造价规章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 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核定。 材料价格采用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公布的招标时期价格信 息,前者未发布的材料可采用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公布同期的价 格信息,对于以上机构均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省厅委托省交通 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 - 8 - 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变更项目,材料价格采用省交通工 程造价机构公布的最近一期价格信息,前者未发布的材料可采用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公布同期的价格信息;对于以上机构均未公 布的材料价格,由省厅委托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后 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勘察设计费和
14、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 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 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厅 备案。 省厅可以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设计变更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 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 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
15、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 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一)相关责任按以下要求予以追究: - 9 - 视情节轻重,由省厅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将其不良行 为列入信用评价记录档案,甚至限制其在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中 投标或承揽业务; (二)相应费用可在合同中参照以下意见约定: 1、因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损失和投资增加 超过项目合同金额10% 的,将扣除勘察设计费质保金的50% ,因勘 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损失和投资增加超过项目合 同金额 20% 的,将扣除勘察设计费质保金的100% 。 2、施工单位因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 的,变更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工程费
16、由施工单位承担。 3、因监理的错误指令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扣减 部分监理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按照规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 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
17、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 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审查、 报批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文件的: - 10 -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 的。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信用等级,甚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及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 工图设计以外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公路工程设计 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如有)、勘察设计、施 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 与代建(如有)、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 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 年 10 月实施的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 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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