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类全面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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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权委托管理合同 年月日 第一章委托事宜 第一条合同双方 业主方: 法定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管理方: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二条委托事由及事项 鉴于业主方对地处市路号M2土 地拥有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 M 2 左右的(暂定名,以下简称“饭店” ) ,鉴 于管理方为饭店管理专业化公司,具有饭店经营、管理、服务的 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管理方对饭店进 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 度, 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 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饭店的运营。 双方合作的
2、目标是: 在合理的时间段内, 将饭店的经营、 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饭店所在地同星级饭店的良好水平; 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确保饭店管理和服务 达到和保持锦江模式的规定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为使饭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 的管理目标, 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管理方,并同意不 干涉饭店的经营管理; 而管理方对饭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 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回报,除业主方一次性支付管 理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还将支付基本管理费和效益 管理费给管理方。 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起 算。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
3、长管理期限。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业主方保证, 在年月日前将一个按星 级标准建设、装潢、布置、装备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 求的饭店交给管理方, 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 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业主方保证在开业日前办妥饭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 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商营业执照 (列明饭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消防验收合格证 (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治安合格证; 涉外批复(若需要经营涉外长包房出租业务); 食品卫生许可证 ;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业主方应于开业日前十五天以上为饭店开设经营专用 帐户,提供足
4、额的营运资金到该帐户。该资金不包括业主方应为 饭店开业所购置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之后改造或重置固 定资产的费用。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为万元。业主方保 证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予以及时补足。管理方收到的与饭店经 营和管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帐户。所有经营性费 用在该帐户中开支。 若费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饭店经营时,管理 方可以代表业主方从帐户中支付应由业主方支付的利息、保险、 税等费用。如果管理方预付了应由业主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的 话,可按第十六条第6 款操作规定, 在结余超过营运资金的款项 转入业主帐户前扣除。 第六条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 算,并对预算执
5、行情况进行监督。在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的前提 下,可随时对饭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提出或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扩建、改建计划及固定资 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管理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业主方 设立专人或委托管理方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 饭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第八条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饭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人数由双 方协商确定),但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岗。 业主方同意不直接或通过业主方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代表参与 饭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荐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的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饭店 的经营提出评议、 建议和指导, 就涉及
6、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 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十条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 的费用。开业之前或管理方接手之前的应付帐款或应收帐款由业 主方负责。 管理方可按业主方的要求催收此类应收帐款,并从收 取的帐款或业主方所有的资金中支付与饭店经营管理相关的此 类应付帐款。 第十一条业主可单独使用饭店的经营场所及在饭店消费,这一 场所的位置与面积,以及在店的消费,须经管理方同意(以不影 响经营需要为前提) 。管理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业主方在 店使用场所和消费计入内部帐目,作为计算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 理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业主方作为饭店法人, 将承担饭店的
7、经济风险及其他 风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管 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饭店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 经营管理责任。 第三章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管理方以其通行的锦江模式,结合饭店的实际制定和 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饭店进行管理。 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 括: 与饭店星级、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 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以锦江服务宗旨为指导,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 控制系统。 设定饭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房务、餐饮、财 务、人力资源、工程、保安、总经理室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 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
8、等。并对这些功能 运作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四条委派饭店的总经理。 由管理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 前,先介绍给业主方。 如果业主方在与总经理人选会面或获知其 情况介绍后20 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理由,则由管理方 聘任其为总经理, 作为管理方的代表和业主方的代理行使本合同 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饭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总监(经理), 包括业主方推荐到饭店担任职务的人员,经管理方考核、 认可后, 由总经理聘任。 由总经理提出饭店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经 管理方审定并报业主方批准后,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 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方还
9、可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聘 用外国高级雇员。 管理方应代表业主方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上岗合同),并可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开除、解聘 或解雇上述人员。 第十六条总经理享有组织饭店经营的权力,此种权力包括但不 仅限于: 制定饭店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经业主方认可后组 织实施。 制定饭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根据饭店产品组合的需要,负责饭店内餐厅、 娱乐场所、 商场等经营空间的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经业主授权后对 外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业主方同意总经理在预算批准范围之内及合同有效期 内,以饭店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 物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维修维
10、护合同、服务合同等。 决定信用政策, 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限制、授予及操作 工作。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 收、查问,直至在需要或必须时,以管理方或业主方的名义对其 进行诉讼。 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 下所列): 基本管理费; 管理方及锦江系统相关公司为饭店提供服务的规定费 用、人员工资福利及为饭店垫付的款项; 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效益管理费; 其他业主成本费用,其支出的优先次序为: A.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B.业主方租赁经营设备的租金; C.与经营相关的、 应由业主方交纳的年度税、保险费及其 他费用。 支付上述款项后, 若饭
11、店经营专用帐户的结余超过双方商 定的营运资金额, 则超出的款项须打入业主帐户;如有不足之数, 业主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立即加以补足。 饭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拥有向 饭店重要客户、 业务来往人员免费或优惠提供食宿、使用饭店设 施的审批权,以利于饭店经营工作的开展。 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允许总经理在饭店内占用 一定的生活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安排外派人员、 外国 雇员等在饭店的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八条管理方有义务将饭店的营销工作纳入锦江统一的营 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饭店做 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
12、时,管理方的子公司有义务向饭 店提供锦江统一采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发展信息, 以帮助饭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 标准化和新科 技在饭店领域推广的好处。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 饭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十九条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 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饭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 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 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条管理费分为前期服务费、锦江模式系统建设费、基本 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1管理方的前期服务费为每月万元,自管理方为饭店 提供工程技术
13、咨询服务之日起支付,至饭店试营业日止。 2管理方的锦江模式系统建设费为万元,于本合同 签订日后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 3管理方的基本管理费 (含锦江品牌使用费)从管理方 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 的计算。 4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计 算。 第二十一条 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10 天内,管理方将向业主 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 (包括业主方 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和该月份应付的基本管理费。管理方在发 出这份报表后10 天内,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营收部分,加上上 月营收调整数(若有的话) ,乘以第二十条第3 款规定的费率, 从饭店
14、经营专用帐户中汇出基本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帐户。 在每一个公历季度底后10 天内,管理方将递交给业主 方一份财务报表, 阐明该季度以及本会计年度讫今为止的经营利 润(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以及本期相应该付的效 益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 天内,将业主方未持异 议的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经营利润部分,减去本季度之前的年度 经营利润 (含上季度经营利润调整数若有的话 ) ,乘以第二十条 第 4 款规定的费率, 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汇出效益管理费至管 理方指定帐户。 对因业主方持有异议部分的营收和经营利润而引发的 管理费支付问题, 业主方和管理方通过定期会晤形式,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和精
15、神, 讨论并界定清楚。 所有应付管理费最迟应于提 交报表后 1 个月内汇出。 第五章会计、财务、预算和税收 第二十二条在整个合同期间, 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饭店的会 计年度从每年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管理方要保持完整 的会计帐薄和记录。这些帐薄和记录要与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致。 饭店的帐薄和记录应按法定货币登录,外币收入要按汇率进行换 算。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至少1 个月内,管理方要 向业主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书,该预算建议书应包括如 下内容: 一份营销计划,提出营销方略、广告和促销活动、定价 策略、对客关系政策、信用与信用卡政策等; 根据锦江国际管理公司预
16、算编制程式,结合饭店营销计 划,按预计的出租率、平均房价、门市价、餐饮及其他营业部门 收入、成本、各部门费用、税金和保险支出等,估算出总收入、 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一份重置固定资产费用计划。 改变保险计划、调整职工工资福利计划的建议。 业主方将在收到预算建议书的30 天内,批准或提出书面 的反对意见, 并指出是反对建议书中的哪几点。如果业主方未能 在 30 天内批准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预算就视作 是已经批准的预算。 在业主方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双方要尽最大 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这些意见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能就有 分歧的内容达成一致的话,上一会计年度所批准的预算,通过上 年国家
17、公布的物价指数的调整后,依然适用(市场发生特殊变化 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管理方应在每月10 日之前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月 的财务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5 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季度经 营情况分析报告, 管理方对此类报告的准确性负责。若业主方要 求,还应向业主方提供经营日报表、周报表。 第二十五条如果在某个会计年度, 有经营利润亏损的话,业主 方要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使管理方能维持饭店的经营。某会计 年度的亏损不能向前或向后转到另一个会计年度去。 第二十六条管理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 天内向业主 方提交一套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 度会计报表。 审计费用列入该年的经
18、营费用。业主方在收到管理 方所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后45 天内,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 对意见,即表示批准该报表。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时,管理方须将饭店经营的 所有帐薄和记录移交给业主方,以确保饭店经营有序地继续。但 自合同终止时起算的5 年时间内,这些帐薄与记录应可供管理方 检查、审计、审查和抄写。 第二十八条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自 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九条饭店会计的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饭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 经营条件, 可按照锦江经营管理的硬件标准,对饭店进行更新改 造及维
19、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在为每一个会计年度准备预算建议书前,管理方要 对整个饭店进行评估,以确定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增 添和变动的项目,并将所需费用的估算列入建议书中。 第三十二条未经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在固定资产更新、 大修及增添方面的开支不能超过本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预算。 除非: 情况紧急,不可能先征得业主方的同意。 对预算建议书未能预计到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须立即 予以纠正。 必须遵守政府统一规定的情况。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管理方应立即向业主方通报它的打算 以及采取批准的预算中没有提供的补救办法。假如在上述第2 与 第 3 的情况下,业主方未能在管理方通报中规定的时间内批准同
20、意的话,管理方则可采取有关行动。 第三十三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批准的预算中,应确定一定数量 的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用于家具、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添 置。该费用不能少于第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后两年总营 收的%和以后各年度总营收的%。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由管 理方管理并使用,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此费用的结余将转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不是经营费用,有关开支应记 录在业主方的帐薄上。 第三十四条饭店经营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业主方同意的 情况下,由管理方出售,售得的资金归入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涉及饭店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饭 店帐薄: 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21、 固定资产的更新、 大修、增添等,归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属业主费用,在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留置使用。 第三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饭店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 有,饭店的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管理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出售、抵押或处置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饭店资 产。 第三十七条管理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饭店的资 产。但不得用饭店资产、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出借营 运资金,或用营运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炒股等。 第三十八条管理方开始管理时, 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 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一式四份,双方 各执两份。 合同期满时, 管理方应保持完整的营业
22、状态并按同样 的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若业主方不履行本条款之规定, 其后果管理方不予承担。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 业主方如需对饭店的固定资产进 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七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管理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订劳动管理方面 的制度,根据饭店及饭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饭店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业主 方商议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饭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级员工均应与饭店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第四十二条饭店员工的工资与福利,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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