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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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征码 ZdNtIDzgiJxpZRbSvBTv 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别提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 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 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担保债权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担保债权人(甲方): 担保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债务人(乙方): 通讯地: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丙方) (共 方): 、 第 2 页 、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担保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的反担 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
2、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编号: )以及乙方与 银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 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 汇票承兑合同(协议) (编号: )的约 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合同(协议)项下的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及保证合同的履行,现丙方自愿以其 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得全部财产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担保金额为债务人借款本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 %,即金额 为人民币 ¥ 元整(大写: ) 。期限自 年 月 1 日至 年 月 日(实
3、际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准;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 6 个月) 。 债务人先行向担保债权人缴存风险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 %,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该保证金,不足部 第 3 页 分继续向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偿。担保费率为 ,在银 行贷款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到位后,由担保债权人一次性 向债务人收取。 反担保人为多人反担保的,担保债权人有权向反担保人同时或 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偿权。 为减少担保债权人的担保风险,债务人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 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担保债权人的上述担保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抵押 质押) ; 提供反担保人
4、为保证人,反担保形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 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 反担保人指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 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第 4 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 1、债务人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 具体情况详见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清单 ; 2、反担保人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
5、, 具体情况详见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清单 。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 票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债务人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 行期间为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 至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担保债权人凡因履行保证担保及向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 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担
6、保债权人在履行 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 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 第 5 页 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担保债权人保管。 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债务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 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担 保债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
7、保财产。 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 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 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 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债 权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 30 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 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债权人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 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
8、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担保债权 人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自接到担保债权人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 代偿行动;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第 6 页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 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 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担保债权人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 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担保 债权人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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