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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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GB 5061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 : 2 0 12 年 1 0 月 1 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 批”的通知 (建标 20083102 号) 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
2、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 量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 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6章和 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 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 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 见
3、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 100835,E-mail : ,传真: 010-58934104)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
4、限公司 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员: 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韩跃红 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 罗宗标黄俭 蒋荣夫叶保群沈舜民梁世杰金 元姚建强 孙和生 主要审查人员: 金德钧张昌叙姜红白玉渊 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 陈 目次 1 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检测机构能力5 4.1检测人员5 4.2检测设备5 4.3检测场所7 4.4检测管理8 5检测程序10 5.1检测委托10 5.2取样送检10 5.3检测准备11 5.4检测操作12 5.5检测报告14 5.6检测数据的积累
5、利用14 6 检测档案16 附录 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17 附录 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25 附录 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29 附录 D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31 附录 E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33 本规范用词说明36 附:条文说明37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 动的技术管理。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6、工程质量检测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 质量特性的活动。 2.0.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2.0.3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 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0.4 检测设备 testing eq
7、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 备的总称。 2.0.5 见证人员 witnesses 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 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范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0.6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 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0.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 2.0.8 鉴定检测 appr
8、aisal test 为建设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 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提供技术评估依据 进行测试的活动。 2.0.9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r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 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3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
9、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3.0.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3.0.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 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 项目的配备要求。 3.0.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
10、 不应少于 72h。 3.0.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 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测人员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 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4.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 以上技术职称
11、,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 准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规定 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4.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 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4.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 检测工作。 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 国家相关要求。 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 4.2 检测设备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
12、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2.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分为A、B、C三类, 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要求。 4.2.3 A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1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单位的标准物质( 如果有时 ) ; 2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的检测设备; 3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 4.2.4 B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 第C.0.2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 2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 4
13、.2.5 C 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 第C.0.3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 2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 4.2.6 A 类、 B类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 4.2.7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送至具有校准或检测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或检测。 4.2.8 A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出厂 技术说明书等,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4.2.9 B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检测设备使用频次、环境条件、所需的测量 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14、。 4.2.10 检测机构应制定 A类和B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2.11 C类检测设备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检测,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可使用至报废。 4.2.12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4.2.13 检测机构自行研制的检测设备应经过检测验收,并委托校准单位进行相关参数的 校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2.14 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测 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4.2.15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检测设备技术 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 4.2.16 检
15、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 4.2.17 检测机构应对主要检测设备作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 情况。 4.2.1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好相应记录。 4.2.19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准或检测: 1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 4.2.20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 1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
16、量精度时; 2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3 检测场所 4.3.1 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 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4.3.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 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 4.3.3 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 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
17、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 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4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4.3.5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 4.3.6 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 管理。 4.4 检测管理 4.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 体系运行。 4.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管理中的不足并进行改正。 4.4.3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18、,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 工、储存、维护和使用。 4.4.4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宜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4.4.5 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 全、可靠;并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 的互联互通。 4.4.6 应用软件应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相关机构的评审鉴定,满足检测功能要求, 具备相应的功能模块,并应定期进行论证。 4.4.7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 涉及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规范
19、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4.4.8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遵守检测技术条件( 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 的情况; 3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 人员资格、 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 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4.4.9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当地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并应按要求参加本地区组织的能 力验证。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
20、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检测程序 5.1检测委托 5.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 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5.1.2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需 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5.1.3 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 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5.1.4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
21、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对鉴定检 测、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 得委托方的同意。 5.2 取样送检 5.2.1 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 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 好试件标识。 5.2.2 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2.3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 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4 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
22、求等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2.5 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 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 准。 5.2.7 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 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5.2.8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 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23、;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9 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 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5.2.10 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 术等。 5.2.ll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12 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13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 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3 检测准备 5.3.l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
24、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 给检测人员。 5.3.2 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 原始记录和 检测报告相关联。 5.3.3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 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3.5 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 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 测设备使用、维护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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