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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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002-11-13 22:10:34 阅读 68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 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 空分 ” )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 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2、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 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 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 1.0.3 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 1.0.4 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 类别,应为 “ 乙” 类; 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 戊 ” 类;使 用
3、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 甲” 类。 第 1.0.5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 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 2.0.1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0.2 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
4、炔站 (厂) 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染 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 及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 的要求,当 不能满足表2.0.2-1 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 的要求。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最小水平间距() 乙炔发生器型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3/h)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电石入水式 10100 50 10 30 200 30300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 2.
5、0.2-1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表 2.0.21 注:水平间距应接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表 2.0.2-2 第 2.0.3 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 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2.0.3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 和工作
6、压力(绝对9.8 104Pa)的乘积计算。 液氧贮罐以1m3 液氧折合800m3 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 定。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容积不超过50m3 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容积不超过3m3 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10)液氧贮罐周围5m 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1)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
7、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 塔)或戊类生产建筑 (惰性气体贮满)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12)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 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3)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 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 2.0.4 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 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 甲 ” 、“ 乙” 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 间外的其他车间毗
8、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 2.0.5 条输氧量不超过60m3/h 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 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 2.0.6 条输氧量超过60m3/h 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 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 厂房隔开。 第 2.0.7 条氧气汇流排间, 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 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
9、隔开。 第 2.0.8 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 3.0.1 条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 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第 3.0.2 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用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 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
10、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 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第 3.0.3 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 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 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 3.0.4 条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 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 第 3.0.5 条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
11、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 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 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 3.0.6 条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m3/h 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 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工艺布置 第 4.0.1 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 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0.4 条的要求。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空瓶、实 瓶和贮
12、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m2。 第 4.0.2 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 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 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 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 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2。 第 4.0.3 条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 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第 4.0.4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
13、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 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 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 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 第 4.0.5 条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1.5m。 第 4.0.6 条氧气压缩机超过2 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第 4.0.7 条氧气站、 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
14、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决 定,但不宜超过48h 的灌瓶量。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m3/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 过 160 瓶。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 4.0.8 条贮罐、 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 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m3。 第 4.0.9 条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 时,可布置在制氧间 内。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
15、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 第 4.0.10 条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第 4.0.11 条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 第 4.0.12 条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 瓶。 第 4.0.13 条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 全出口。 第 4.0.14 条空瓶间、 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 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
16、地坪0.41.1m。 第 4.0.15 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第 4.0.16 条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 4.0.17 条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 第 4.0.18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 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 或以上。 第 4.0.19 条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第 4.0.20 条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 独立的氧气实
17、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 的要求。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表 4.0.20 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氧气瓶的最大贮量(个) 每座库房每一防火墙间 一、二级13600 3400 三级4500 1500 第五章建筑和结构 第 5.0.1 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 5.0.2 条氧气站、 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 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 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 5.0.3 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
18、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第 5.0.4 条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第 5.0.5 条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 间、液氧贮槽间、 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第 5.0.6 条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 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9、第 5.0.7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 5.0.8 条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 5.0.9 条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 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 5.0.10 条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 5.0.11 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第六章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 6.0.1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 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 6.0.
20、2 条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规定,应为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22 区火灾危险区。 第 6.0.3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 故照明。 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第 6.0.4 条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 第 6.0.5 条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囊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 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第 6.0.6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21、第 6.0.7 条积聚液氧、 液空的各类设备, 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第 6.0.8 条氧气站、 液氧气化站、 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 7.0.1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生产用水,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其消防用水 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 7.0.2 条压缩机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0.150.30MPa;其水质要求和排水温度应 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 7.0.3 条氧气站给水和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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