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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 暖 通 风 设 计 规 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 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 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 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 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 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 1.0.3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 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
2、及 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 1.0.4条 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 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 料 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 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 1.0.5条 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 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 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 1.0.6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 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 1.0.7条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 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
3、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 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 1.0.8条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 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 第 1.0.9条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 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 施。 第 1.0.10 条 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 通 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 数 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2.1.1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 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
4、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 宜采用 16 20C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 15C 中作业 不应低于 12C 重作业 不应低于 10C 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 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 积(50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C ;中作业可低至 7C ,重作业可低至5C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 下列数值: 浴室 25C 更衣室 23C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 办公用室 16 18C 食堂 14C 盥洗室、厕所12C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 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
5、标准、规 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 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 物,不宜大于 0.3m/s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 热量小于 23W/m 320kcal/(m3 h) 时,不宜大于 0.3m/s ;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 宜大于 0.5m/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 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条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 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 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 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 确定。 夏季工
6、作地点( C)表 2.1.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 2223242526272829-32 33 允许温差1098765432 工作地点温度323232-2535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 允许温差可加大12C。 第 2.1.5 条 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 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1.6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 应采用 2428C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5 风速 不应大于 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
7、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 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 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 30C 时, 可大于 0.5m/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 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 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 天的日平均温 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 。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 “ 历年平均不保证 “ ,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 2.2.2 条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 2.2.3 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应采用历年最
8、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第 2.2.4 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 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 2.2.5 条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 天 的日平均温度。 第 2.2.6 条 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 对湿度。 第 2.2.7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 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 次的定时温度记录, 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 2.2.8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湿球
9、温度。 第 2.2.9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 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 2.2.10 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 tr (2.2.10-1 ) 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C ) t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 ),按本规范第 2.2.9 条采用。 -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 采用; 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表 2.2.10 时刻 时刻 1 -0.35 2 -0.38 3 -0.42 4 -0.42 5 -0.47 6 -0.41 时刻
10、7 -0.28 8 -0.12 9 0.03 10 0.16 11 0.29 12 0.40 时刻13 14 15 16 17 18 0.480.520.510.430.390.28 时刻 19 0.14 20 0.00 21 -0.10 22 -0.17 23 -0.23 24 -0.26 tr= twg-twp/ 0.52(2.2.10-2) 式中: 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C ) , 按本规范第 2.2.7 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 2.2.10-1 )。 第 2.2.11 条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 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
11、空气调节系统, 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 条至第 2.2.10 条的规定。 第 2.2.12 条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 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 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 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 2.2.13 条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 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 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 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 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 2.2.14 条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 应采用累年最冷三
12、个月各月平均大气 压力的平均值。 第 2.2.15 条 冬季日照百分率, 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 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 2.2.16 条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 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 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 采用 5C 。 注:本条中所谓 “ 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系指 室外连续 5 天的滑动平均温 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 2.2.17 条 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 30余 年,不足 30 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 1
13、0年时,应对 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 2.2.18 条 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 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 2.2.19 条 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 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 方法确定。 第三节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 2.3.1 条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 气压力,按 7 月 21 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 2.3.2 条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
14、 附录四采用。 第 2.3.3 条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 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 2.3.4 条 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 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 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表 2.3.4 附录六标定的透 明 度等级 下列大气压力(hPa) (mbar)时的透明度等级 6507007508008509009501000 111111111 211111222 312222333 422333444 523444455 644455566 第三章 采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
15、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 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 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 在 0C 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按 5C 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 持的室内温度。 第 3.1.2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 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 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 3.1.3 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 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16、。 第 3.1.4 条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 min=a(tn -tw)/ ty n ( 3.1.4-1) 或 Ro min=a(tn -tw)Rn /ty (3.1.4-2) 式中:Ro min -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 m 2C/W ) (m 2hC/kcal );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C )。按本规范第 2.1.1 条和 3.2.4 条采用; t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 ),按本规范第 3.1.5 条采用; a-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 3.1.4-1采用; 温 差 修 正 系 数 表 3.1.4-1 围护结构特征a 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
17、的楼板等1.00 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 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 伸缩缝缩、沉降缝墙0.30 防震缝墙0.70 ty -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 ), 按表 3.1.4-2采用;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C)kcal/(m2hC) , 按表 3.1.4-3采用; R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
18、阻 (m 2C/W),按表 3.1.4-3 采用。 注:( 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 2)的计算结果小 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 度所确 定的外墙最小传 热阻的 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 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 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 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ty值( C) 表 3.1.4 2 建筑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6.04.0 办公建筑、学校和
19、门诊等6.0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 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7.05.5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10.08.0 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8.07.0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 物: tn-tl 0.8(tn-tl)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7.00.9(tn-tl)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tn-tl tn-tl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 ,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 于 50的生产厂房 12.012.0 注:( 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 3.1.4-4确定。 (2)与室外
20、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 温差 ty 值,可采用 2.5oC。 (3)表中 tn-同式(3.1.4 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 3.1.4 3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n W/(m 2 ) kcal/(m 2 h ) Rn (m 2 )/W (m 2 h )/kcal 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 当 h/s 0.3 时 8.7(7.5) 0.115(0.133)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24 相对湿度() 干燥60 50 40 正常61 7551604150 较温75 61755160 潮湿-755
21、0 第 3.1.5 条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 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 3.1.5 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 3.1.5 围护结构类型热惰性指标tw 的取值() 6.0 tw=twn 4.16.0 tw=0.6twn+0.4tp min 1.64.0 tw=0.3twn+0.7tp min 1.5 tw=tp min 注:(1)表中 twn 和 tp min- 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 平均温度(),按本 规范附录采用。 (2)D 4 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 3.1.6 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
22、计算: Ro=1/an+Rj+1/aw (3.1.6-1) 或 Ro=Rn+Rj+Rw (3.1.6-2 ) 式中: Ro-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 m 2/W); an,Rn- 同式( 3.1.4-1 2); aw -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 2), 按表 3.16 采用; R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 2/W),按表 3.16 采用; Rj- 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 间层)的热阻 (m 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 3.1.6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w W/(m 2 ) kcal/(m 2h ) Rw (m 2 )/W (m 2 h /kcal)
23、外墙和屋顶23(20)0.04(0.05)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17(15)0.06(0.07)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 板 12(10)0.08(0.10)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6(5)0.17(0.20) 第 3.1.7 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 数,可按表 3.1.7 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 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室内外温度() 层数 外窗阳台门天窗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民用建筑 (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第 4.2.8 条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生产厂房相邻天 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 闭。当天窗较长时,尚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50m 。在挡风板 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注: 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 。 第 4.2.9 条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生产厂房,宜采用不带窗扇 的避风天窗,但应符合防雨要求。 第 4.2.10 条 自然通风用的窗扇;应设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 第三节 隔热降温 第 4.3.1 条 工人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当其辐射 照度在 350W/m 2300kcal/(m2h) 以上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受辐射热影响较大 的工作室应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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