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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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特征码 wkgkkoLWVQlxzGqvoPh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有医疗机构实行公有民营管理,是为了认真结合 我县实际,贯彻省、市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县政府 关于岱山县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创新我县医疗 卫生体制,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激活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增强医疗服务竞争力,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保障广大职工合 法权益。 第二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资产所有权属有公(国) 有,但经营权属经营者,实行资产与经营权分离管理的医疗机 构。本县区域内除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的原县、乡 镇两级医疗机构,均采用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2、 第三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其经营管理主要采取“承诺责 任” 、 “合作经营”等方式。其经营流动资金,可由原公有资金 为主投入,也可由管理者合资为主投入。具体筹资办法、数额, 根据各机构的不同情况及经营方式决定。 第四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应根据 尊重内部大部分职工的意愿。职工意见不一或分歧较大的,由 县卫生局据情决定。实施的经营管理方式,可以酌情转换。 第 2 页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其机构性质基本不变,为政府 指导的非营利性卫生事业机构,接受县卫生局的行政监督和业 务管理。 第六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设院长 1 名,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选任经过推
3、荐、测评、考察,或公开竞(招)聘等程序, 由县卫生局批准任职。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院长实行任期制,每 期一般两至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或改选。各机构原则上应建 立 2-3 人组成的管理班子,行使医疗机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院长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全院经 营、人事、财务等管理权,拟订本院发展计划及工作方案,提 议重大事项研究,执行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决定决议,安排行政 及业务工作,处理日常事宜,根据职工合理化意见改进领导管 理方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八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院 务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政策出台、规章修订、资金筹措、业 务开展、人事聘免、经济分配、设
4、备更新等重大事项,应发扬 民主,征求职工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 第九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原正式职工个人身份不变,人事 档案仍由县卫生局保管,全部职工均实行聘用合同制,如有固 定期限的每次期限一般为 1-3 年。在职人员如有调动、退休、 第 3 页 解聘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录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 理,一般不再确定固定工身份。原正式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 或表现差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对其实行试岗、待岗等处理;触 犯解聘情形的可以解聘。但对正式职工实行试岗、待岗、解聘 等处理,应经院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其中解聘的还应征 求县卫生局意见。 第十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有条件的
5、单位建立党的支部组织。对全体职工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端正服务方向,遵守职业道德、法规政纪和社会公德,创建精 神文明。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严格 执行会计法 、 统计法及财政管理规章。 第十二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改制前的资产(房产、家俱、仪器 等)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改制时进行清理计价。改制后如需 新置仪器设备、改造房屋等,由经营者自筹为主投资,其中动 产产权谁投入谁所有,不动产产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十三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者,须向县卫生局交付承 诺责任金、固定资产折旧金。各机构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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