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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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国内旅游合同 特征码 uoSmLBPRVEXwqsrtisZp * 国内旅游合同 旅 游 者: 组团旅行社: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 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 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 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 通用条款第 2 条、第 3 条、第 5 条、第 6 条和专用条款 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 写联。 第 2 页 3.名词解释: (1)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
2、将 其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 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 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 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 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 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 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
3、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 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 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 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 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 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第 3 页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8 号,邮编:100022。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
4、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 须知 ,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 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 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 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 服务活动
5、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 第 4 页 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 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 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 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 脱团。 (六)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 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 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
6、)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 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 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服务网点应 第 5 页 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 ) ;提供旅游行程表 , 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
7、,自费项目和价 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 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 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 ,书面告知行 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 事项。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 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 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荐人身 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 发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 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8、 (五)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 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六)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七)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 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第 6 页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 2.交通客票费;3.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 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 的第一道门票费;5.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接待社及其服务 人员的服务费;6.双方约定的其他
9、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的费用;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 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 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 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6.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 7.“(一) ”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 费用 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
10、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 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 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 第 7 页 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 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 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 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 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 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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