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办法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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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到吸引 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福利体系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 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 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 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 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 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03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
3、 2002 年个人缴纳的 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 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 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 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 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 1998年 6 月 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 年以上; 员工在 1998年 6 月 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 年以上的员 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4、,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储存额、 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 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 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 医疗保险人员
5、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 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京市医疗 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 =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X 9% 个人月缴纳额 =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X 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 =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 1% 个人月缴纳额 =3 元 注: 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6、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 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 龄小于 3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 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 龄在 35-45 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 在 45 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 周岁的 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 划入个人帐户; 70 周岁以 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
7、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 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 费用。例如: 2002 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 元以上、 42000元以下部 分报销 50; 住院医疗费用在 1300元以上、 5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 8097; 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0。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
8、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 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 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 X 1.5 个人年缴
9、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0.5% 注: 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 年、已办理 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在1 年以上不满 2 年的,可以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 (2) 累计缴费时间在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可以领取 6 个月失业保险金; (3)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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