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张二牛与钟柱根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上诉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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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加工贸易合同:张二牛与钟柱根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 纷上诉案1 特征码 hpAPzbQzDIaFxpQGtpcy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57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二牛,男,汉族,1927 年 11 月 21 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东乡吉赞村,是南海市西樵 百东志和织造厂(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柱根,男,汉族,1962 年 10 月 18 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东洲南街 7 号,是 新塘镇通利丰纺织品经营部(个人经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治安,广东
2、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二牛因与被上诉人钟柱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经初字第 715-2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1 年 8 月 20 日,南海市西樵百东志和织造 厂(乙方)与新塘镇通利丰纺织品经营部(甲方)签订合同书,约 第 2 页 定甲方提供原材料经纱和纬纱并送到乙方处,由乙方用 11 台 731 西航机组织加工生产弹力牛仔布,单价每梭米 0.135 元, 若甲方供应脱节,单台停机超过 24 小时以上的按每日每台 150 元赔偿,合同有效期为 1 年,此外,双方还对质量标准
3、、结算 方式等作出规定。合同签订后,钟柱根依约提供原材料给张二 牛加工生产牛仔布。2002 年 1 月 22 日,经双方核算,确认从 2001 年 8 月 21 日至同年 12 月 5 日钟柱根供应给张二牛经纱 245788.4 米。张二牛交付给钟柱根布匹共 205765.5 米。 2002 年 3 月 26 日,钟柱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判 令张二牛交付布匹 15444.5 米,价值 169889.5 元,并承担诉讼 费。张二牛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钟柱根赔偿停机费 126750 元,返还 11 个空轴或赔偿 1155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 费。 另查明:钟柱根还有 11 个
4、张二牛所有的空轴未予退还,每 个价值 1000 元。2002 年 1 月 14 日至同年 3 月 26 日钟柱根供 应脱节造成张二牛停机 6 台, 2002 年 1 月 21 日至同年 3 月 26 日停机 5 台。按合同规定每日每台 150 元计算,钟柱根应赔偿 111900 元。在一审诉讼中,钟柱根单方委托广东省纺织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试样 1 经纱织缩率为 10.9%、纬纱织缩率为 20.1%,试样 2 经纱织缩率为 11.4%,纬 纱的织缩率为 4.5%.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二牛在使用完钟柱根提供的棉 第 3 页 纱后尚有 12617.5 米布未交付予钟柱根
5、,若不能交付则按每米 11 元支付价款。合同书至一审判决时所约定履行期限已届满, 没有再进行解除的必要。钟柱根没有按约定在合同期内使用张 二牛的织布机,应支付停台费 111900 元予张二牛。钟柱根尚未 退还的 11 个空轴,应退还给张二牛,若未能退还则按每个 1000 元支付价款。诉讼双方的其他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张二牛应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弹力牛仔布 12617.5 米给钟柱根, 若未能交付则按每米 11 元支付价款。二、钟柱根应于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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