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课件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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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一级隐 患自查 标准 二级隐 患自查 标准 三级隐 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自查登记情 况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车辆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 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 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 适应的专用容器、 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 驾驶人员 条件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 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经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2、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 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 证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 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10 条 危险化学 品运输许 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营许可 报备 道路货物
3、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 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 报备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 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 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安全标准 化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货运经营 条件(普 通货运)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与其经营业务相
4、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 货运经营 条件(危 险货运)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 5 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 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 车辆要求 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5、 营 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 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 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安全 生产委员 会 成立安全生
6、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 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委会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 负责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安全管理 人员配备 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应急管理 机构 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74 号第二条 职业卫生 机构及人 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7、防治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第 21条 安全规章 制度 单位主要 负责人职 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 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8、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 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安全生产 会议记录 档案 1.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 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2 生产经营 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安全标准化实 施指南 AQ3038-2010 5.4.6.2 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 范化建
9、设严格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指导意见 具体要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 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 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 操作规程 发放 制定并及时修订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发放到岗 位(职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 2010年第 5 号第八 条 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 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办理交接 手续,填写归档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字。
10、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 36 条 安全管理 制度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 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2 条 劳动安全 卫生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 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 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 52条 隐患自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乌鲁木齐市安全事 自报制度规程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 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积 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11、办法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 和处理制 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内容包括:(一)安 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 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程序 ;( 五)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 档要求;(八)对安全
12、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 2、4 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第 5.12.1 条 安全生产 奖惩管理 制度 1、对由于“三违”行为、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给单位或他 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厉的惩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遵章守纪、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 货运车辆 检测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 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
13、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及站场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车辆技术 管理制度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 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44 )等有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 路项目。 - 车辆技术 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 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 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货物运及站场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14、作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5.5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1.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组织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发放到相关岗位, 保证其有效实施。 2.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 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 8条 各部门、 各岗位职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
15、产 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第 12 条 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 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第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 、组织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二十二条 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职责 参
16、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与承租单 位、承包 单位签订 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17、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六条 工伤社会 保险缴费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货物运输 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 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 条 安全检查 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5.8.1 货运车辆 技术档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 保管
18、。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 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 (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 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条 安全培训 教育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5.5.1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
19、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 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它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9 条 “四新” 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9 条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 产强制培训,培
20、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3条 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 人员教育 培训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 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新聘 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 24 学时;换岗的,离岗 6 个月以上的, 以及生产经营 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 不得少于 4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6、9条 安全常识 教育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 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
21、 条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1. 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 年。新聘任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 得上岗作业。 2.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 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或班组级的 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第 6、9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二十七条 转岗、复 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 上重新上岗
22、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9 条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 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普通货运企业按照 1% ;2.客运业 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 9 条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 资金使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23、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 资金使用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 20 条 个体防护 装备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 总局 1 号令) 机构和人 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3 条 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65 条 档案
24、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6 条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 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8 条 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第 31 条 特种作业 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8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9 条 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5 条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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