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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特征码 WrnfKpQwCqgbyBaTvPzl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 县 xx 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 县 xx 乡 xx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xx 县 xx 乡 xx 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 2 页 申请人:xx 县 xx 乡 xx 村 x 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 县 xx 乡 xx 村 xx 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 县 xx 乡 xx 村 x 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
2、人:xx 县 xx 乡 xx 村八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 县 xx 乡 xx 村九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 县 xx 乡 xx 村 x 组 第 3 页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xx 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 第三人:xx 县 xx 乡 xx 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 县 xx 乡 xx 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 县 xx 乡 xx 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 县 xx 乡 xx 村十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 4 页 第三人:xx 县 xx
3、 乡 xx 村十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 xx 县人民政府于 20XX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 xx 府处 20XXxx 号xx 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 2、依法确认争议的“xx 林场”土地权属归属 xx 县 xx 乡 xx 村 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 县 xx 乡 xx 村第 1、2、4、11、12 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 与 xx 县 xx 乡人民政府、xx 乡 xx 村民委员会、xx 村第 3、5、6、7、8、9、10 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xx 林场”土地权属,xx 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 20XX 年
4、 8 月 2 日作出黎府处20XX 6 号xx 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 书 (下称决定书 ) ,该决定书将争议的“xx 林场”土 第 5 页 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 20XX 年 8 月 29 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 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 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 决定书采信争议山林土地权属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查明事实” ,属自行编造。 被申请人在其决定书第 5 页倒数第 5 行至第 6 页第 5 行 “查明事实”:申请人(指复议案第三人)提交的 1983 年 10 月 3 日制定的乡规民约 ,是在林业“三定”期间 xx 公社
5、管 委会经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的(有证人证言和时任 xx 公社干部的调查笔录佐证) 。因 此,该乡规民约应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 被申请人的上述“查明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自行编造。1983 年时期的 xx 公社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其所召开的任何会议, 毫无疑问会有会议记录 ,如果就其管辖内的涉及农村集体权 利义务的事项制定乡规民约 ,必先在该次会议上首先形成 会议纪要 ,这是常识,也是政府机构的工作程序。同样作为 第 6 页 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基层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可能不知道,对 1983 年时期 xx 公社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制定的乡规民约 ,
6、 用“证人证言”及自行“调查笔录”形式来加以证实,而不是 拿出当时的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来进行证明,实在是 荒唐之举,其编造事实显而易见。 被申请人之所以会自行编造这个乡规民约出台的过程,无 非是想说明乡规民约程序合法,可被申请人用以佐证乡 规民约程序合法的“证据” (即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 ,根本 就不具有证明效力。政府机构的某一次重要会议并讨论通过关 系“民生民权”事项的决议,用“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 形式来证明,这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工作上的“独创” ,这种 “独创”性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 2、 乡规民约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该部分内容属无效约定。 被申请人确认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
7、证据乡规民 约 ,如前所述既无证据证实其制定程序合法,同时该乡规民 约就争议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的内容是无效的,该内容违反了 法律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 11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 7 页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 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上述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之规 定,非常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单位和个 人使用的林地) ,其所有权的确认权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 政府无权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
8、属。 乡规民约性质上属 于乡(镇)村农民集体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约定,岂能对农民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划分。被申请人不是不懂法, 但偏偏要将乡规民约违法内容部分认定为处理争议土地权 属的有效证据,这说明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申请人徇私枉法; 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行政是其常规。 3、被申请人采信乡规民约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 效证据,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11 条、第 13 条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 例第 8 条规定可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 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 和集体所有、
9、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 第 8 页 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上述法条之规定说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的土地所有权证、山林权证书等,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权 属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将具有违法内容的 乡规民约认定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显然 违反法律规定。 二、 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决定书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处理 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处 理,适用法律错误。 1、 条例第
10、十八条第(二)项,是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处 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决定书适用该法条并无不当。 2、 决定书适用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是适用 法律错误。 第 9 页 条例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 林权证有争议的” ,而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本宗土地(即 xx 林场) 权属争议,并非是没有任何一方取得林权证,申请人之一的 xx 乡人民政府已经取得林权证,即 1983 年 10 月 28 日黎林权字第 1 号xx 县山林权所有证 (下称山林权证 ) 。只要申请人的 山林权证没有被依法撤销,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 项之规定,该山林权证书就是首先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林地权
11、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申请人(xx 乡人民政府)持有的由被申 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并不存在争议,是被申请人没有经过 合法程序而单方面在个案中认定山林权证为无效证据,进 而认定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被申请人将 山林权证排除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行为结果 决定书则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其将自己颁发的 山林权证 ,认定为系“擅自填发本府事先盖好章的所有权证” (见决定书第 6 页第 14 行)实在荒唐,这种不按法律程序、 毫无根据地否定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行为,当然是一种违 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则必然错误。 3、被申请人认定山林权证 ,不能
12、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 第 10 页 议的证据,导致决定书适用法律的错误。 决定书第 6 页认定山林权证只能证明“xx 林场”的林 木所有权归 xx 公社集体所有,不能证明“xx 林场”的土地权 属归 xx 村集体所有。同时决定书还利用若干“证人证言” 形式说明填发山林权证 ,不是为了明确土地权属问题,目的 是发展林业,保护森林及造林成果,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申请人认为,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 事实的认定,居然无视法律规定而信口雌黄。不论是土地管理 法,森林法以及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无 不规定山林权证就是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和确权依据。申 请人 xx 乡人民
13、政府持有“xx 林场”的山林权证 ,在该山林 权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 “xx 林场”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 就是 xx 乡(仅包含 xx 村和九龙村)集体所有,申请人 xx 乡 xx 村民委员会系 xx 公社下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全体村民是“xx 林场”土地权属人乃名正言顺理所当 然。而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 ,依照法律规定就是土地权 属依据,而非如被申请人所声称的填发该证书的目的。由此可 见,正是被申请人多处表现违法认定事实,才导致其对本宗土 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第 11 页 综上所述, 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 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慎审理,依法撤销该决定,而不 是简单的维持了事,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变更,重新正确认定 争议的“xx 林场”土地权属归属 xx 县 xx 乡 xx 村民委员会全 体村民集体所有。 此致 xx 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县 xx 乡人民政府 xx 县 xx 乡 xx 村民委员会 第 12 页 xx 村 x、x、x、xx、xx、村民小组 20XX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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