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活事项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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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国家生活事项管理论文 特征码 hTzmodfJXAiZWqyggcvD 摘要: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普遍认 同,重大事项界定缺乏统一标准,制约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 效行使。提高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的认识, 妥善处理重大事项的权力关系,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使 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是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国家生活;重大事项;决定权;决策 现代政府的决策活动都是多系统、多层次的,中国政府亦 是如此。在当代中国,广义的政府决策过程,包括国家的立法 程序、 政府工作报告的制定程序、国
2、家机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政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程 序等诸多方面。从法源上讲,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大及其 第 2 页 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行使好这一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如何 界定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保证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 的行使更加科学和民主,具体分析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过程,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 定权方面的充分行使,仍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探索和 研究。 一、关于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的界定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这是行使重大事项 决定权的先决条件。对
3、重大事项的范围不好界定,对什么是重 大事项,怎样确定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彭真同志 曾提出重大事项是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但这“三性”运用于实践仍不好操作,从这“三性”的角度进 行立法,也很难通过法律规定把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全列举 出来。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 项。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 第 3 页 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也就是说,讨论、决定本
4、行政区域的 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 一项重要职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共 15 款;第 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共 21 款。根 据宪法原则,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一般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和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省级行政区划事宜。重大改 革措施,战争与和平,重要的授权事宜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并没有出台关于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规,至于 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仅仅是个原则性的提法,实际上涉及 问题很多。 如果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题
5、工作 报告项目看作是国家重大事项的活动,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为例,具体报告从数量上看:1998 年 4 件,1999 年 10 件, 2000 年 10 件,20XX 年 8 件,20XX 年 8 件;从内容上看,既有 常规专题_T 作报告,如中央预算执行情况,也有当年的或一定 时期的国家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从实践上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 28 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 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总结实践经 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了界定和规范。 第 4 页 这些规定通常把“重大事项”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人大 常委会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第
6、二类,是由人大 常委会讨论,但不作出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 的事项;第三类,是只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或备案,人大常 委会不进行讨论、更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在重大事项内容上既 涵盖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又属于人大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总起来说是比较全面可行的。理论界有的同 志提出,人大决定权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一种决策机制,因此, 不可能也无必要对重大事项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的界定。但更 多人认为,长期以来,恰恰是对“重大事项”不作界定,影响 了人大决定权及其他职权的有效行使。因此。地方人大用列举 的方式把“重大事项”具体化,既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建 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
7、总结各地人大的经验,在条件成熟 时,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出台关于 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规。 笔者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全国人大很有必要对“重大事 项”作出具体规定。只有从质和量两方面细化国家生活中的 “重大事项” ,才能够使此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都是根本的、长远的、重大 的事项,所以应由全国人大划分国家重大事项的界限。同时在 划分时应注意到有些事项需要量化,比如财政性投资重大工程 项目,多大规模的建设项目须经全国人大的讨论和认可?有些则 第 5 页 不能量化,比如地方人大在立法实践中,在甲省被列为重大事 项,而在乙省就未被
8、列入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本身就是一个动 态过程,在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表现不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 立法属于动态性立法,范围划分宜粗,具体规定宜细。同时, 出台该法规也为正确处理好全国人大决定权与中央决策权、国 务院行政权和两院司法权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标准,从而增 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可操作性、 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决定权分析 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酝酿决策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 过程。以“三峡工程”这一国家重大事项的论证、决策为例, 三峡工程经历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决策动议过程 (19501986 年);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过程 (19
9、861989 年);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 (19901992 年);提交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过 程(1992 年 4 月 3 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由此可 见,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经历了很多的环节,并且,在不同问题 的决策过程中,国家政治中枢的各个组成部分所起的具体作用 也不完全一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 后审议和决策过程只是这个决策过程的一个环节,但也是最为 第 6 页 关键的环节,它履行了绝对必要的法律手续。 在当代中国,国家政治中枢对重大事项决策酝酿工作的一 般特点是:其一,这个过程是由中共中央领导。与党在一个时 期的基本路线及其方针、政策
10、相一致,并以中共中央对各方面 意见的综合为基础。其二,决策酝酿工作大多是由国务院具体 组织实施的,但吸收各方面专家、官员参加;国务院提供决策 工作所需的费用,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其三,全国政协以及有 关社会团体等也配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必要的决策咨询、参 谋和协调服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 使“决定决策权”之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及国 家政治中枢中其他与某一个特定问题相关的组成部分,要协同 进行大量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或系统内的初步决策工作;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正式的全局性决策之后,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决策的国家机关也依然有组织、指挥工作要做,这其中包 括一系列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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