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劳动合同-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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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劳动合同: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1 特征码 rMvrGdOMVeNwnLKfHXXB (年月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 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 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 责计划的人员。 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 人员。 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 职务的人员。 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
2、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 2 页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 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 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 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 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 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 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
3、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 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 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 谅解: 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 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小时以内。 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 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第 3 页 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 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 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
4、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 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 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 条款对待: 不支付工资。 不支付交通津贴。 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 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 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
5、续工龄。 第 4 页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 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 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 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 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岁以上的志愿者 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 份签订劳动
6、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天后取消录用时, 应提前天通知本人或支付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 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 第 5 页 员去公务部门 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 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 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 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
7、限的休职: 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 下页表) 。 因事故缺勤已达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个月休职。 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 必要的休职期限。 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 休职期限。 属第款、第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 第 6 页 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款、第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休职 期限 缺勤开始时 的连续工龄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 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 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 病 1 年以内 缺勤已达 4 个月 17 个月 14 个月 12 个月 第 7
8、页 1 年至 3 年 缺勤已达 4 个月 20 个月 14 个月 12 个月 3 年至 5 年 缺勤已达 6 个月 21 个月 14 个月 12 个月 5 年至 10 年 缺勤已达 6 个月 23 个月 16 个月 14 个月 10 年至 20 年缺勤已达 6 个月 29 个月 24 个月 18 个月 20 年以上 缺勤已达 6 个月 33 个月 30 第 8 页 个月 24 个月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当
9、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年、满年以及满年时 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奖状; 奖品; 奖金; 奖励休假。 第 9 页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 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 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
10、书以戒将来。 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 均工资的,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以内, 以戒将来。 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天以内的工 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 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 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 10 页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 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 作个人东西。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11、 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 秩序。 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 不当行为。 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 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 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第 11 页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 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
12、 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天以上旷工。 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 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 不遵守上级指示。 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类似上述很不得体
13、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款和第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 第 12 页 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 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到达退休年龄。 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第十八和第款、第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就任第十八条第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 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款作出解雇决定前
14、,为激发其工作能 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 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款和第款的解雇,应提前 天预告或支付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 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款和第款,公司向本人预告 第 13 页 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 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 四条第款生育休假期满后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 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小时分。分为实 际
15、工作时间小时和休息时间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 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 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 商延长第 第 14 页 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 班)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小时,一周不超过小 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 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 小时,一周不超过小时。 第三十五条
16、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 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时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 (下午时至上午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 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前条和第五十二条第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 常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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