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pdf(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实用标准 文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2015年 12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实现社会稳定和 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 民 族团结、社会
2、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 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 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是推进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道路, 坚持维护国家统一,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 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 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 民意识、中华民族
3、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 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相互信任、 相互欣 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 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 民族事务部 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实用标准 文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
4、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 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 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 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 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 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
5、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提高各族群众生产 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 教育全过程, 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 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 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 采取经济补助、 环境优化、 资源倾 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 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 使各族群众手
6、足相亲、 守望相 助。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 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 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深入推进 “去极端化”, 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 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 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实用标准 文档 第十四条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
7、当加强本辖区 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 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 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 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引导公民知法、 守法。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 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 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 要内
8、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 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 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 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 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 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
9、文体活动,倡导健 康文明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 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 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 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 推动优秀 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 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 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 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
10、,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 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实用标准 文档 第二十条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 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华侨、 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 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 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 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
11、当落实国家资源有 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 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 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 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 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 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 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 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 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 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
1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 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 宣 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 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 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 加强濒危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 保护、 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八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族团结 进步 工作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5497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