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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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 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意职业技能培
2、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 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 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 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进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 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 舞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 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 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
3、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 民主治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舞企业、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 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
4、绍机构, 提供 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 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同意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的协 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的,假如不妨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
6、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 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有 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 行终止。 第二
7、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应当提早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8、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 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 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 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
9、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出意见。 假如用人 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 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关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10、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 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 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 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
1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 动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以下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12、; 因特别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 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得超过三十 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缘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妨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 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
13、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进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 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14、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进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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