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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城管局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特征码 faJdSgWrrwYIpeHKOqNP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39 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的单位和 个人,在建设施工(包括拆除建筑)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 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 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 应当在 工程开工前 10 日内,持建
2、设工程招标书 、 建设工程放线任 务书 ,以及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和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向 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第 2 页 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注明和核实建筑 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 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调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市办发20* 48 号文件)批准核定的标准征收,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必须按照经批准
3、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需要运输的,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或经营单位运输。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 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 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实行有偿清运。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清运登记手续,按一车一证申办城市建筑 垃圾准运证 。 “准运证”期限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具有载重量 5 吨以上的自 卸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条件。 第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装车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
4、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三)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 3 页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车轮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做到: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四)竣工验收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工程竣工时必须 有城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局设立,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工程渣土的,受 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办手续,统 一调剂、安排。 第
5、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 中转站,桶、点内和附近城郊结合部、铁道两侧及河道两岸; 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 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依法查扣并从严处罚 无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建筑垃 第 4 页 圾运输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每车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罚款;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
6、000 元以下罚款; (二)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 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 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和车辆轮胎带泥污 染道路的, 责令清扫,并按每平方米 50 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 积计算的,按每处 50 元至 200 元处以罚款。拒不清除的,加倍 处罚。 (三)在非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或将危险 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 并且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加倍处 罚。 (四)在年度内有二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且行为 情节恶劣的运输车
7、辆,不予通过年审。 (五)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清理,并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准运证或 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 3000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七)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 施工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 5 页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各建筑单位运输河沙、河石、砱灰等 建筑材料,以及各运输承托单位(运输公司)运输煤、散装货 物、流体货物的,应当遵守本规定。造成城市污染的,将依据 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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