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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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19991 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建设兵团:现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
2、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国家和行业、建设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第三条 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都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
3、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编制第五条 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或地方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第六条 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院和行业地方标准设计两级。国家标准设计是指跨行业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标准设计。对没有国家标准设计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或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第七条 编制标准设计应考虑整体协调,行业和地方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地方标准设计也不宜与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第八
4、条 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显著,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行业或省市标准设计,可以由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主管部门推荐修编为国家标准设计。第九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应当实行合同制。委托和承担任务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和质量要求等。第十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有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编制标准设计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应低于同类工程设计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为保证标准设计质量,应当建立健全论证与审查制度。国家标准设计由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行业及地方标准设计由相应的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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