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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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 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 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 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 民
2、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 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 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 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 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 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 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 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 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 者翌年年初进行。教育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周 期自行确定。 聘期考
3、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 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聘期 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与年度考 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 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 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 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
4、需求、提升 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 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 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 面的情况。 第八条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 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 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 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 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 不足、质量
5、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 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 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 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 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 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
6、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 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 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 效率;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以及为社 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科建设、 人才培养以及推动专业领域发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 廉,是指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 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业绩 突出,成果显著;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
7、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 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 得一定的工作业绩成果;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 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 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 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 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 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 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 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8、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 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 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 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 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 业绩突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技能水平较高;责任心 较强,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 量较高;自
9、觉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责 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劳动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中存在事 故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不高;遵守工作 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差; 职业技能水平差; 责任心差; 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工作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 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 标准: 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 务。 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十四条考核的具体标准、要素以及考核内
10、容的权重 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 和要素应具体明确,要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 工作人员的不同要求。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 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 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优秀等次比 例原则上应 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六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 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 行“双重考核” 。其领导职务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 限及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专业技术 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
11、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 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 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 表 ; (二)所在部门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 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 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 行组织谈话; (七)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 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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