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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 遇有突发性事件发生,立即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抢险 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伤害、设备损毁和财产损失。 二、使用范围: 施工现场及项目办公室 三、成立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体系: 突发事故操作流程如下图: 紧急事故发生 上报项目部或安全长 抢险领导小组 抢险方案确定 物资、设备到位 进行抢险 现场处置、 送医院抢救 抢险结束、恢复生产措施及善后处理、进行总结 上报监理、业主、 设计院 人员伤亡 1. 定义 预 防 及 应急 预 案 采用 下 列 定义 。 1.1 安 全 生 产 指 消除 或 控 制生 产 过 程中 的 危 险因 素 , 保证 生 产 顺
2、利 进 行。 1.2 事 故 安 全 指 施 工 图中 线 条 在特 定 的 空间 变 为 实物 的 动态 过 程 中,各 种 潜 在的 危 险 ,或 对 人 体的 有 害 物质 通 过 及时 发 现和 消除 ,使 操 作 人 员仍 然 能 够自 由 操 作, 没 有 人身 伤 亡 ,没 有 财产 损 失。 1.3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指 职 工 在劳 动 过 程中 发 生 的人 身 伤 害、 急 性中 毒 事 故。 即 职 工 在本 岗 位 劳动 , 和 虽不 在 本 岗位 劳 动 ,但 由 于企 业 的 特种 设 备 和 设施 不 安 全、 劳 动 条件 和 作 业环 境 不
3、良、 管 理不 善 , 以及 企 业 领 导指 派 到 企业 外 从 事本 企 业 活动 ,所 发 生 的 人身 伤 害( 即 轻 伤、 重 伤、 死 亡 )和 急 性 中毒 事 故。 1.4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指 规 定 各级 政 府 和企 业 各 级领 导 、 职能 部 门和 职 工 个人 在 安 全 生产 应 负 责任 的 制 度。 1.5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及 持证 上 岗 指 企 业 对新 工 人 (包 括 到 工地 实 习 人员 ) 进行 的 公 司、 项 目 部( 含 部 ) 、班 组 三 个层次 的安 全 教 育。所 有 特种 作业 人员 均 应 持 证 上岗
4、。 1.6 事 故 隐 患 指 可 导 致伤 害 事 故发 生 的 物的 危 险 状态 , 人的 不 安 全行 为 及 管 理上 的 缺 陷。 1.7 触 电 事 故 指 电 流 流过 人 体 时对 人 体 产生 的 生 理和 病 理伤 害 的 事故 。 1.8 急 性中 暑 事 故 指 在 高 温环 境 下 ,由 于 热 平衡 或 水 盐代 谢 紊乱 等 而 引起 的 一 种 以中 枢 神 经系 统 或 心血 管 系 统障 碍 为 主要 表 现的 急 性 疾病 的 事 故 。 1.9 急 性 中 毒事 故 指 职 工 在短 时 间 内摄 入 大 量有 毒 物 质,发 病急 ,病 情 变 化
5、快, 致 使暂 时 或 永久 丧 失 工作 能 力 或死 亡 的 事故 。 1.10 现 场 急救 指 应 有 急救 知 识 和最 简 单 的急 救 技 术进 行 现场 初 级 救生 , 最 大 程度 上 稳 定伤 病 员 的伤 、 病 情、 减 少 并发 症 ,维 持 伤 病员 的 最 基 本的 生 命 特征 。 1.11 轻 伤 指 造 成 职工 肢 体 伤残 , 或 某些 器 官 功能 或 器官 性 轻 度损 失 , 表 现为 劳 动 能力 轻 度 或暂 时 的 伤害 。 一 般指 受 伤职 工 歇 工在 一 个 工 作日 以 上 ,但 够 不 上重 伤 者 。 1.12 轻 伤 事故
6、指 一 次 事故 中 只 发生 轻 伤 的事 故 。 1.13 重 伤 指 造 成 职工 肢 体 残缺 或 视 觉、 听 觉 等器 官 受到 严 重 损失 , 一 般 能引 起 人 体长 期 存 在功 能 障 碍,或 劳 动 能 力有 重 大 损失 的 伤 害。 1.14 重 伤 事故 指 一 次 事故 中 发 生重 伤 ( 包括 伴 有 轻伤 ) 、 无死 亡 的 事故 。 1.15 死 亡 事故 指 一 次 事故 中 死 亡职 工 1 2 人 的 事故 。 1.16 重 大 死亡 事 故 指 一 次 事故 中 死 亡 39 人的 事 故 。 1.17 特 大 死亡 事 故 指 一 次 事故
7、 中 死 亡 10 人 (含 10 人 )以 上 的事 故 。 1.18 建 设 部的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事 故 指 在 工 程建 设 过 程中 由 于 责任 过 失 造成 工 程倒 塌 或 报废 、 机 械 设备 毁 坏 和安 全 设 施失 当 造 成人 身 伤 亡或 者 重大 经 济 损失 的 事 故 。 1.18.1 一 级 重 大 事 故 死 亡 30 人 以 上 ,或 者 直 接经 济 损 失 300 万 元以 上 。 1.18.2 二 级 重 大 事 故 死 亡 10 人 以 上 、 29 人 以下 , 或 者 直接 经 济 损失 100 万元 以 上 , 不 满 300 万
8、 元。 1.18.3 三 级 重 大 事 故 死 亡 3 人以 上 、 9 人 以下 , 或 者重 伤 20 人 以 上 ,或 者 直 接经 济 损失 30 万元 以 上 ,不 满 100 万 元 。 1.18.4 四 级 重 大 事 故 死 亡 2 人以 下 , 或者 重 伤 3 人 以 上 、19 人 以 下 ;或 者 直 接经 济 损失 10 万元 以 上 ,不 满 30 万元 。 1.19 责 任 事故 指 由 于 设计 、 施 工、 操 作 或管 理 的 过失 所 导致 的 事 故,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责任 人 要 受到 刑 事 处分 。 1.20 四 不 放过 原 因 不
9、查清 不 放 过, 不 采 取改 进 措 施不 放 过, 责 任 人和 广 大 群 众不 受 教 育不 放 过 ,对 事故 有 关 的领 导 和 责任 人 不 查处 不 放 过。 2.基 本 要 求 项 目 部 组 建 培 训 急救 队 伍 , 日常 应 配 备 急 救 药 箱, 药 箱 内 配 足 急救 药 品 。按 消 防 规定 配 备 足 够的 灭 火 器材 , 定 期更 换 灭 火 药 物 。 2.1 发生 人员 伤亡 事 故后 ,事 故现 场 应 急处 理 措 施一 般 规 定 当 发 生 事 故 时 , 负伤 人 员 或 者最 先 发 现 事 故 的 人 , 应 立 即 报 告 项
10、目 经 理 或安 全 员 ,并 应 马 上 组织 人 力 现场 抢 救 受伤 害 者 或 拨 打 120 急救电 话 通知 医务 人员 到 现 场抢 救 , 根据 伤 情 需要 , 协 助 医 务人 员 送 伤者 到 医 院。 2.1.1 事 故发 生 后 ,各 级 人员 应 保 持镇 静 及 冷静 ,切 实 负 起 本 身 责任 , 主 动控 制 局 面。 要 有 组 织、 有 指 挥和 结 合 实际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2.1.2 第 一时 间 进 行 “救 死 扶 伤” , 采 取 措施 救 护 受伤 ( 害 ) 人 员, 对 必 须在 现 场 进行 紧 急 抢 救的 , 应 采取
11、 应 急 方法 如 止 血 、 人 工呼 吸 等 进行 施 救 。否 则 必 须 立即 用 工 地的 交 通 工具 或 截 出 租 车 将伤 者 送 到就 近 医 院进 行 抢 救 。同 时 应 采取 有 效 措施 防 止 事 故 蔓 延及 扩 大 。 2.1.3 认 真保 护 事 故现 场 及 善后 工 作 。凡 与 事 故有 关 的 物体 、 痕 迹、 状 态 不得 破 坏 ,并 划 出 保护 区 禁 止闲 人 进入 。 2.1.4 因 抢救 伤( 害)人 员,以 及输 导 交 通等 原 因 ,需 要 移 动 现 场某 些 物 体时 , 必 须做 好 现 场 标识 、 拍 照、 录 像 或
12、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写 出 书面 记 录 ,妥 善 保 存现 场 重 要痕 迹 、物 证 等 。 2.2 发生 火警、 火 灾事 故时 , 事 故现 场 应 急处 理 措 施一 般 规 定 。 2.2.1 应 立即 了 解 起火 部 位 及燃 烧 的 物质 ,积 极 抢 救烧 伤 者 及 使 用事 故 现 场所 有 消 防器 材 进 行灭 火 自 救工 作 。 2.2.2 迅 速准 确 地 拨打 119 报警 。在 拨 打 119 时 ,做 到 镇 静 拨 号 ,说 清 火 灾单 位 的 名称 、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燃 烧 部位 、 燃 烧 物 质 的性 能 等 。 2.2
13、.3 报 警后 , 派 专人 到 约 定的 路 口 迎接 消 防 队。 2.2.4 在 消防 部 门 达到 前 ,对 易 燃 、易 爆 的物 质 采 取正 确 有 效 的 隔离 。 根 据火 场 情 况, 机 动 灵活 地 选 择灭 火 用具 。 2.2.5 在 扑救 现 场 ,应 行 动统 一 ,如 火 势 扩 大,一 般扑 救 不 可 能 时, 应 及 时组 织 撤 退扑 救 人 员, 避 免 不必 要 的伤 亡 。 2.3 利 用 一 切 可 行的 通 讯 工 具 按 规 定 时间 内 将 事故 情 况 进 行 层 级上 报 。 2.4 发生 事故 层级 上 报时 限 2.4.1 轻 伤
14、事 故 , 应在 24 小 时 内报 告 企 业负 责人 、安 全 管 理 部 门和 基 层 工会 组 织 。 2.4.2 重 伤事 故 , 一般 情 况 下, 事 故 单位 应 在 24 小时 内 报 上 级 主管 单 位 ,由 上 级 主管 单 位 分 别报 市 有 关部 门 。 对涉 外 有 影 响 的 ,事 故 单 位应 在 事 故发 生 后 4 小 时 内 如实 报 上级 主 管 单位 。 2.4.3 重 伤 3 人 或 死亡 1 至 2 人 的 事 故,事故 单 位 应在事 故 发 生 后 4 小时内 如 实报 上级 主管 单 位 ,由 上 级 主管 单 位 分别 报 市 有 关
15、部门 。 2.4.4 死 亡 3 人 以 上重 大 、特 别 重大 死 亡 事故 应 在 事故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报 市 人 民政 府 , 同时 报 上 级主 管 单 位、 市 劳 动行 政 部 门、 工 会组 织 、 公安 部 门 。 2.4.5 发 生急 性 中 毒、中暑 事 故 ,除 报上 级 主 管单 位( 经 理 部、 办 公室 ) 外 ,应 同 时 报告 市 卫 生性 质 部 门。 2.4.6 发 生爆 炸 物 品爆 炸 事 故和 火 灾 事故 ,除 报 上 级主 管 单 位 ( 经理 部 、 办公 室 ) 外, 应 同 时报 告 市 公安 部 门。 2.4.7 发 生 特种
16、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事 故 , 应 报 分 公 司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同 时 报 上级 主 管 单位 。 3. 防 止 违 章 和 事故 的 安 全 规 定 3.1 未经 三级 安全 教 育的 新工 人, 复工 换 岗的 人 员 未经 岗 位 安 全 教育 , 不 得进 入 施 工现 场 的 工作 岗 位 进行 操 作。 3.2 不正 确佩 戴安 全 帽及 佩戴 超过 使 用 年限( 2 年 半 )的 安 全 帽 ,不 准 进 入事 故 现 场。 3.3 严禁 赤脚 或穿 高 跟鞋 、拖 鞋进 入 事 故现 场 。 3.4 不得 到禁 止烟 火 的地 方吸 烟、 动 火 。 3.5
17、 不得 攀登 脚手 架 。 3.6 特种 人员、机 械操 作工 未经 专 门 安全 培 训 ,无 有效 专 业 上 岗 操作 证 , 不得 上 岗 操作 。 3.7 脚手 架和 现浇 混 凝土 模板 支撑 ,搭设 安 装 后,未经 验 收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3.8 施工 机械 设备 未 经验 收合 格, 不 得 投入 使 用 。 3.9 电源 开关 箱不 准 “一 闸、 一漏 电 、 一箱 ” 多 用。 3.10 未 经 指 派批 准, 未经 作 业 安全 交 底 或安 全 交 底不 清 和 无 安 全防 护 设 施, 不 得 盲目 操 作 。 3.11 不 得 违 章指 挥 和 违
18、章 作 业 , 对违 章作业 和 指 令有 权 拒 绝, 并 有责 任 制 止他 人 违 章作 业 。 3.12 对 各 种 安全 防护 装置 、 防 护 设施 及 警告 、 安 全标 志 等 不 得 随意 拆 除 和随 意 挪 动。 4. 急 救 技 术 及常 备 药 品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 火灾 爆 炸 出 现人 员 伤 亡 事 故 及 中 毒 、 中 暑 事 故 时, 首 先 在现 场 对 受伤 人 员 进 行急 性 急 救, 以 减 少伤 亡 。 现 将 一 般常 用 的 急救 知 识 和常 用 的 急救 药 物 简述 如 下: 4.1 急救 技 术 4.1.1 口 对口 人
19、工 呼吸 使 病 人 仰 卧 , 松 解衣 扣 和 腰 带, 清 除 伤 者 口 腔 内 痰 液 、 呕 吐 物 、血 块 、 泥土 等 , 保持 呼 吸 道 通畅 。 使 其头 尽 量 后仰 , 另 一 只 手 捏住 伤 者 的鼻 孔 , 深吸 一 口 气 ,对 住 伤 者的 口 用 力吹 气 , 然 后 立 即离 开 伤 者口 , 同 时松 开 捏 鼻 孔的 手 。 吹气 力 量 要适 中 , 次 数 以 每分 钟 16-18 次 为宜 。 4.1.2 口 对鼻 人 工 呼吸 伤 者 因 牙 关 紧 闭 或外 伤 等 原 因, 不 能 进 行 口 对 口 人 工 呼 吸 , 可 采用 口
20、对 鼻人 工 呼 吸法 。 方 法 与口 对 口 人工 呼 吸 法相 同 , 只 是 把 捏鼻 改 为 捏口 , 对 住鼻 孔 吹 气, 吹 气 量要 大 ,时 间 要 长。 4.1.3 胸 外心 脏 按 压 由 于 电 击 、 窒 息 及其 他 原 因 所致 心 博 骤 停 时 , 应 使 用 胸 外 心 脏 按压 法 进 行急 救 。 将 伤 者 仰卧 在 地 上或 硬 板 床上 ,救 护 人 员 跪或 站 于 伤者 一 侧, 面 对伤 者 , 将右 手 掌 置于 伤 者 胸 骨下 段 及 剑突 部 偏 左, 左 手 置 于 右 手之 上 , 以上 身 的 重量 用 力 把 胸骨 下 段
21、向后 压 向 脊柱 , 随 后 将 手 腕放 松 , 每分 钟 挤 压60-80次 。 在进 行 胸 外心 脏按 压时 , 宜 将 伤 者头 放 低 以利 静 脉 血回 流 。 若 伤者 同 时 伴有 呼 吸 停止 , 在 进 行 胸 外心 脏 按 压时 ,还 应 进 行 人工 呼 吸 。一 般 做四 次 胸 外心 脏 按 压, 做 一次 人 工 呼吸 。 注 : 次 法 不 适 宜 用胸 骨 骨 折 、颅 脑 外 伤 、 胸 腹 部 外 伤 伴 有 内 脏 损伤 、 内 出血 、 肋 骨骨 折 等 。 4.2 常备 药 品 4.2.1 外 用药 品 名适 应 症品 名适 应 症 发 放 内
22、服药紫 药 水消 毒 防 腐 创可 贴小 创 伤 出 血万 花 油烧 烫 伤 京 万 红 软膏烧 烫 伤风 油 精虫 咬 碘酊 ( 2% )局 部 消 毒 清 凉 油 关 节 痛 、驱 暑 醒 脑 防 治 虫 咬酒 精 ( 70% )局 部 消 毒 红药 水消 毒 止 血棉 垫 、 绷 带外 伤 出 血 眼 水 、 眼膏眼 部 感 染 止 血 胶 带外 伤 出 血 4.2.2 内 服 药 品 名适 应 症品 名适 应 症 速 效 感 冒 药发 烧 、 感 冒扑 尔 敏抗 过 敏 氟 哌 酸腹 泻 、 尿 道 感 染果 导治 便 秘 复 方 干 草 片镇 咳 、 祛 痰安 定失 眠 碘 喉 片咽
23、 炎 、 扁 桃 体 炎心 痛 定治高 血 压 、 冠 心 病 碘 茄 片胃 痉 挛阿 司 匹 林解 热 、 镇 痛 多 酶 片助 消 化 云 南 白 药散 瘀 、止 痛 、止 血 5. 应 急 组织 机 构 5.1成 立 应急 准 备 与响 应 管 理体 系 5.1.1 项 目部 成 立 应急 领 导 小组: 图 2 应 急 组织 机 构 框架 图 指 挥 中 心地 址 : 项目 部 办 公室 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 组长:卢继 明 副组长: 王 火 新刘 纪 材崔 伟 忠蔡 立恒 下设: 通讯联络组组长: 李连山 技术支持组组长: 杜锋 抢险抢修组组长: 陶睿 医疗救护组组长: 谢
24、小刚 后勤保障组组长: 王铁 副组长:王火新 组长:卢继明 组员:李连山组员:杜锋组员:陶睿组员:谢小刚组员:王铁 副组长:刘纪材副组长:崔伟忠副组长:蔡立恒 5.1.2 应 急组 织 的 职责 及 分 工 5.1.2.1 组长 职责 : 1) 决定 是 否 存在 或 可 能存 在 重大 紧急 事 故, 要 求 应急 服 务 机 构 提供 帮 助 并实 施 场 外应 急 计 划 ,在 不 受 事故 影 响 的地 方 进 行 直 接 控制 ; 2) 复 查和 评 估 事 故 (事 件)可 能发 展 的 方 向, 确 定 其可 能 的 发 展 过程 ; 3)指 导设 施 的 部分 停 工,并 与
25、领 导小 组 成员 的 关 键人 员 配 合 指 挥现 场 人 员撤 离 , 并确 保 任 何伤 害 者 都能 得 到足 够 的 重视 ; 4)与 场外 应 急 机构 取 得联 系 及 对紧 急 情 况的 处 理 作出 安 排 ; 5) 在 场(设 施)内 实 行交 通 管 制, 协 助 场 外应 急 机 构开 展 服 务 工 作; 6)在 紧急 状 态 结束 后 ,控 制 受 影响 地 点 的恢 复 ,并 组 织 人 员 参 加事 故 的 分析 和 处 理。 5.1.2.2 副组 长 (即 现 场管 理 者 )职 责 : 1)评 估事 故 的 规模 和 发展 态 势 ,建 立 应 急步 骤
26、,确 保 员 工 的 安 全和 减 少 设施 和 财 产损 失 ; 2)如 有必 要 , 在救 援 服务 机 构 来之 前 直 接参 与 救 护活 动 ; 3)安 排寻 找 受 伤者 及 安排 非 重 要人 员 撤 离到 集 中 地带 ; 4) 设立 与 应 急中 心 的 通讯 联 络,为 应 急 服务 机 构 提供 建 议 和 信 息。 5.1.2.3 通讯 联络 组职 责: 1)确 保与 最 高 管理 者 和外 部 联 系畅 通 、 内外 信 息 反馈 迅 速 ; 2)保 持通 讯 设 施和 设 备处 于 良 好状 态 。 3)负 责应 急 过 程的 记 录与 整 理 及对 外 联 络。
27、5.1.2.4 技术 支持 组职 责: 1)提 出抢 险 抢 修及 避 免 事故 扩 大 的临 时 应 急方 案 和 措施 。 2)指 导抢 险 抢 修组 实 施 应急 方 案 和措 施 。 3) 修 补实 施 中 的应 急 方 案和 措 施 存在的 缺 陷。 4) 绘 制事 故 现 场 平面 图 , 标明 重 点 部 位 , 向 外 部救 援 机 构 提 供 准确 的 抢 险救 援 信 息资 料 。 5.1.2.5 保卫 组职 责: 1) 保护 受 害 人财 产 。 2) 设置 事 故 现场 警 戒 线、 岗 , 维持 工 地 内抢 险 救 护的 正 常 运 作 。 3)保 持 抢险 救 援
28、 通道 的 通 畅 ,引 导 抢 险救 援 人 员 及 车 辆 的 进 入 。 4) 抢 救救 援 结 束后 , 封 闭事 故 现 场直 到收 到明确 解除 指 令 。 抢 险抢 修 组 职责 : 1) 实 施抢 险 抢 修的 应 急 方案 和 措 施,并 不 断加 以 改进 。 2) 寻 找受 害 者 并转 移 至 安全 地 带 。 3) 在 事故 有 可 能 扩大 进 行 抢险 抢 修 或 救 援 时 , 高度 注 意 避 免 意 外伤 害 。 4) 抢 险抢 修 或 救 援结 束 后 ,直 接 报 告 最 高 管 理 者并 对 结 果 进 行 复查 和 评 估。 5.1.2.6 医疗 救
29、治 组: 1) 在 外部 救 援 机构 未 到 达前 , 对 受害 者 进 行必 要 的 抢救 (如 人 工 呼吸 、 包 扎止 血 、 防止 受 伤 部位 受 污 染等 )。 2) 使 重度 受 害 者优 先 得 到外 部 救 援机构 的 救护 。 3) 协 助外 部 救 援 机构 转 送 受害 者 至 医 疗 机 构 , 并指 定 人 员 护 理 受害 者 。 5.1.2.7 后勤 保障 组职 责: 1) 保 障系 统 内 各 组人 员 必 须的 防 护 、 救 护 用 品 及生 活 物 质 的 供 给。 2) 提 供合 格 的 抢险 抢 修 或救 援 的 物质及 设 备。 5.2 应 急
30、 响 应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现场 或 驻 地 发生 无 法 预 料 的 需 要 紧 急 抢 救 处 理 的危 险 时 ,应 迅 速 逐级 上 报 , 次序 为 现 场、 办 公 室、 抢 险 领 导 小 组、 上 级 主管 部 门 。由 项 目 部 安质 部 收 集、 记 录 、整 理 紧 急 情 况 信息 并 向 小组 及 时 传递 , 由 小 组组 长 或 副组 长 主 持紧 急 情 况 处 理 会议 , 协 调、 派 遣 和统 一 指 挥 所有 车 辆 、设 备 、 人员 、 物 资 等 实 施紧 急 抢 救和 向 上 级汇 报 。事 故 处理 根 据 事故 大 小 情况 来
31、确 定, 如 果事 故 特 别小 ,根 据上 级指 示 可 由施 工 单 位自 行 直 接进 行 处 理。 如 果事 故 较 大或 施 工 单位 处 理 不 了则 由 施 工单 位 向 建设 单 位 主 管 部 门进 行 请 示, 请 求 启动 建 设 单 位的 救 援 预案 , 建 设单 位 的 救 援 预 案仍 不 能 进行 处 理 ,则 由 建 设 单位 的 安 全管 理 部 门向 建 管 局 安 监 站或 政 府 部门 请 示 启动 上 一 级救 援 预 案。 5.2.1 应 急 救 援联 络 方 式: 各应 急 救 援小 组 成 员的 手 机 要 24 小 时开 通 ; 项 目 部
32、联 络电 话 : 020-34688907 5.2.2 紧 急 情 况发 生 后 , 现场 要 做 好警 戒 和 疏散 工 作 , 保 护 现 场, 及 时抢 救 伤 员和 财 产 ,并 由在 现 场 的项 目 部 最高 级 别 负责 人 指 挥, 在 3 分 钟 内 电话 通 报 到值 班 人 员,主 要说 明 紧 急情 况 性 质、地 点、 发 生时 间 、 有无 伤 亡 、是 否 需 要 派救 护 车 、消 防 车 或警 力 支 援 到 现 场实 施 抢 救, 如 需 可直 接 拨 打 120、 110 等 求 救电 话。 5.2.3 值 班 人 员在 接 到 紧急 情 况 报告 后 必
33、 须在 2 分 钟内 将 情 况 报 告到 紧 急 情况 领 导 小组 组 长 和 副组 长 。 小组 组 长 组织 讨 论 后 在 最 短的 时 间 内发 出 如 何进 行 现 场 处置 的 指 令。 分 派 人员 车 辆 等 到 现 场进 行 抢 救、 警 戒 、疏 散 和 保护 现 场 等。 由 项目 部 安 质部 在 30 分 钟内 以 小 组名 义 打 电话 向 上 一级 有 关 部门 报 告。 5.2.4 遇 到 紧 急情 况 , 全体 职 工应 特事 特 办、 急 事 急办 , 主 动 积 极地 投 身 到紧 急 情 况的 处 理 中 去。 各 种 设备 、 车 辆、 器 材 、
34、 物 资 等应 统 一 调遣 , 各 类人 员 必 须 坚决 无 条 件服 从 组 长或 副 组 长 的 命 令和 安 排 ,不 得 拖 延、 推 诿 、阻 碍 紧 急情 况 的处 理 。 6. 触 电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其 应 急 预 案 触 电 事 故 和 其 他 事故 比 较 , 其特 点 是 事 故 的 预 兆 性 不 直 观 、 不 明显 , 而 事故 的 危 害性 非 常 大。 当 流 经人 体 电流 小 于 10mA 时 , 人 体 不 会 产 生 危 险 的 病 理 生 理 效 应 ;但 当 流 经 人 体 的 电 流 大 于 10mA时,人 体将 会 产 生危 险 的
35、病理 生 理效 应 ,并随 着 电 流的 增大 、 时 间的 增 长 将会 产 生 心室 纤 维 颤动 , 导 致 人体 窒息 ( “假 死 ” 状 态 ) , 在 瞬间 或 在 两三 分 钟 内就 会 夺 取 人的 生 命 。因 此 , 在保 护 设 施 不 完 备的 情 况 下, 人 体 触电 伤 害 事 故极 易 发 生的 。 所 以, 施 工 中 必 须 做好 预 防 工作 , 发 生触 电 事 故是 要 正 确处 理 ,抢 救 伤 者。 6.1 防止 触电 伤害 的 基本 安全 要求 根 据 安 全用 电“ 装 得 安 全,拆 得 彻底 ,用 得正 确 ,修 得 及 时” 的 基本
36、要 求 ,为 防 止 发生 触 电 事 故, 在 日 常施 工 ( 生产 ) 用 电 中 要 严格 执 行 有关 用 电 的安 全 要 求。 6.1.1 用 电应 制 定 独立 的 专 项方 案 ,并 经 集 团公 司 审 批,报 监 理 审批 实 施 。用 电 线 路必 须 按 方 案进 行 敷 设, 完 成 后经 监 理 验 收 合 格后 投 入 使用 。 6.1.2 一 切线 路 敷 设必 须 按 技术 规 程 进行 ,按 规 范 保持 安 全 距 离 ,距 离 不 足时 , 应 采取 有 效 措施 进 行 隔离 防 护。 6.1.3 非 电工 严 禁 接拆 电 气 线路 、 插 头、
37、插 座 、电 气 设 备等 。 6.1.4 根 据不 同 的 环境 ,正 确 选用 相应 额 定值 的 安 全电 压 作 为 供 电电 压 。 安全 电 压 必须 有 双 绕组 变 压 器降 压 获得 。 6.1.5 带 电体 之 间 、带 电 体与 地 面 之间 、带 电 体与 其他 设 施 之 间 、工 作 人 员与 带 电 体之 间 必 须 保持 足 够 的安 全 距 离, 距 离 不 足 时 ,应 采 取 有效 的 措 施进 行 隔 离防 护 。 6.1.6 在 有 触电 危 险 的 处 所 或 容 易 产 生 误 判 断 、误 操 作 的 地 方 ,以 及 存 在不 安 全 因素 的
38、 现 场 ,设 置 醒 目的 文 字 或图 形 标 志 , 提 醒人 们 识 别、 警 惕 危险 因 素 。 6.1.7 采 取适 当 的 绝缘 防 护 措施 将 带 电导 体 封 护或 隔 离 起来 , 是 电气 设 备 及线 路 能 正常 工 作 ,防 止 人 身触 电 。 6.1.8 采 用适 当 的 绝缘 防 护 措施 , 将 电气 装 置 中平 时 不 带电 , 但 可能 因 绝 缘损 坏 而 带上 危 险 的 对地 电 压 的外 露 导 电部 分 ( 设 备 的 金属 外 壳 或金 属 结 构) 与 大 地作 电 气 连接 , 减轻 触 电 的危 险 。 6.1.9 施 工 现 场
39、 供 电 必 须 采 用TN-S三 相 五 线 的保 护 接 零 系 统 ,把 工 作 零线 和 保 护零 线 区 分 开, 通 过 保护 接 零 作为 防 止 间 接 触 电的 安 全 技术 措 施 ,不 能 同 时存 在 TN-S 或 TT 两 个供电 系 统 。 注 意事 项 有 : 6.1.9.1 在 同 一 台变 压 器供 电 的 系统 中 ,不 得 将 一 部分 设 备 作 保 护接 零 , 而将 另 一 部分 设 备 作保 护 接 地。 6.1.9.2 采 用 保 护 接 零 的 系 统 , 总 电 房 配 电 柜 两 侧 作 重 复 接 地 ,配 电 箱 (二 级 ) 及开 关
40、 箱 ( 三级 ) 均 因作 重 复 接地 。 其 工 作 接 地装 置 必 须可 靠 , 接地 电 阻 值 4 。 6.1.9.3 所 有 振 动设 备 的重 复 接 地必 须 有 两个 接 地 点。 6.1.9.4 保 护 接 零必 须 有灵 敏 可 靠的 短 路 保护 装 置 配合 。 6.1.9.5 电 动 设 备和 机 具实 行 一 机一 闸 一 漏一 保 一 电箱 保 护 , 严 禁一 闸 多 机, 闸 刀 开关 选 用 合 格的 熔 丝 ,严 禁 用 铜丝 或 铁 丝 代 替 保险 熔 丝 。按 规 定 选用 合 格 的漏 电 保 护装 置 并定 期 进 行检 查 。 6.1.9
41、.6 电 源 线 必须 通 过漏 电 开 关,开 关箱 漏电 开 关控 制 电 源 线 长度 30m。 6.2 发生 触电 事故 的 应急 措施 6.2.1 触 电急 救 的 要点 是 动 作迅 速 ,救 护 得 法,切 不可 惊 惶 失 措 ,束 手 无 策。 要 贯 彻“ 迅 速 、 就地 、 正 确、 坚 持 ”的 触 电 急 救 八 字方 针 。 发现 有 人 触电 , 首 先 要尽 快 使 触电 者 脱 离电 源 , 然 后 根 据触 电 者 的具 体 症 状进 行 对 症施 救 。 6.2.2 脱 离电 源 的 基本 方 法 有: 6.2.2.1 将 出 事 附近 电 源开 关 刀
42、 拉掉 、或 将电 源 插 头拔 掉 ,以 切 断电 源 。 6.2.2.2 用 干 燥 的绝 缘 木棒 、竹 竿、布 带 等物 将 电 源线 从 触 电 者 身上 拔 离 或者 将 触 电者 拔 离 电源 。 6.2.2.3 必 要 使 可用 绝 缘工 具( 如带 有 绝 缘柄 的 电 工钳 、木 柄 斧 头以 及 锄 头) 切 断 电源 线 。 6.2.2.4 救 护 人 可戴 上 手套 或 在 手上 包 缠 干燥 的 衣 服、 围 巾 、 帽 子等 绝 缘 物品 拖 拽 触电 者 , 使之 脱 离 电源 。 6.2.2.5 如 果 触 电者 由 于痉 挛 手 指紧 握 导 线缠 绕 在
43、身上 ,救 护 人 可先 用 干 燥的 木 板 塞进 触 电 者 身下 使 其 与地 绝 缘 来隔 断 入 地 电 流 ,然 后 再 采取 其 它 办法 把 电 源切 断 。 6.2.2.6 如 果 触 电者 触 及断 落 在 地上 的 带 电高 压 导 线,且 尚 未 确 认线 路 无 电之 前 , 救护 人 员 不可 进 入 断线 落 地点 8 10 米的 范 围 内, 以 防 止跨 步 电 源触 电 。 进 入该 范 围 的救 护 人 员应 穿 上 绝 缘 靴 或临 时 双 脚并 拢 跳 跃地 接 近 触 电者 。 触 电者 脱 离 带电 导 线 后 应 迅 速将 其 带 至 810 米
44、 外 立即 开 始 触电急 救。只 有 在 确认 线 路 已 经 无电 , 才 可在 触 电 者离 开 触 电导 线 后 就地 急 救。 6.2.3 在 使触 电 者 脱离 电 源 时应 注 意 的事 项 : 6.2.3.1 未 采 取 绝缘 措 施前 ,救 护 人不 得 直接 触 及 触电 者 的 皮 肤 和潮 湿 的 衣服 。 6.2.3.2 严 禁 救 护人 直 接用 手 推 、拉 和 触 摸触 电 者 ,救 护 人 不 得 采用 金 属 或其 它 性 能差 的 物 体 (如 潮 湿 木棒 、 布 带等 ) 作 为 救 护 工具 。 6.2.3.3 在 拉 拽 触电 者 脱离 电 源 的
45、过 程 中 ,救 护 人 宜用 单 手 操 作 ,这 样 对 救护 人 比 较安 全 。 6.2.3.4 当 触 电 者位 于 高位 时 ,应 采取 措 施预 防 触 电者 在 脱 离 电 源后 坠 地 摔伤 或 摔 死( 电 击 二次 伤 害 ) 。 6.2.3.5 夜 间 发 生触 电 事故 时 ,应 考虑 切 断电 源 后 的临 时 照 明 问 题, 以 利 救护 。 6.2.4 触 电 者未 失 去 知 觉 的 救 护 措 施 : 应 让 触 电者 在 比 较 干 燥 、通 风 暖 和的 地 方 静卧 休 息 , 并派 人 严 密观 察 , 同时 请 医 生 前 来 或送 往 医 院诊
46、 治 。 6.2.5 触 电者 已 失 去知 觉 但 尚有 心 跳 和呼 吸 的 抢救 措 施 :应 使 其 舒适 地 平 卧者 , 解 开衣 服 以 利 呼吸 , 四 周不 要 围 人,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冷 天 应注 意 保 暖, 同 时 立 即请 医 生 前来 或 送 往医 院 诊 治 。 若 发现 触 电 者呼 吸 困 难或 心 跳 失 常, 应 立 即施 行 人 工呼 吸 及 胸 外 心 脏挤 压 。 6.2.6 对“ 假 死 ”者 的 急 救措 施 :当 判 定 触电 者 呼 吸和 心 跳 停 止 时, 应 立 即按 心 肺 复苏 法 就 地抢 救 。 方法 如 下: 6.
47、2.6.1 通 畅 气 道。第 一 ,清 除 口中 异 物 。使 触 电 者仰 面 躺 在 平 硬的 地 方 ,迅 速 解 开其 领 扣 、 围巾 、 紧 身衣 和 裤 带。 如 发 现 触 电 者口 内 有 食物 、 假 牙、 血 块 等 异物 , 可 将其 身 体 及头 部 同 时 侧 转 ,迅 速 用 一只 手 指 或两 只 手 指 交叉 从 口 角处 插 入 ,从 口 中 取 出 异 物, 操 作 中要 注 意 防止 将 异 物 退到 咽 喉 深处 。 第 二, 采 用 仰 头 抬 颊法 畅 通 气道 。 操 作时 , 救 护 人员 一 只 手放 在 触 电者 前 额 , 另 一 只手
48、 的 手 指将 其 颌 骨向 上 抬 起 ,两 手 协 同将 头 部 推向 后 仰 , 舌 根 自然 随 之 抬起 、 气 道即 可 畅 通 。为 使 触 电者 头 部 后仰 , 可 于 其 颈 部下 放 垫 适量 厚 度 的物 品 , 但 严禁 用 枕 头或 其 它 物品 垫 在 触 电 者 头下 。 6.2.6.2 口 对 口 (鼻 )人 工 呼 吸 。使 病 人 仰卧 ,松 解衣 扣 和 腰 带 ,清 除 伤 者口 腔 内 痰液 、 呕 吐 物、 血 块 、泥 土 等 ,保 持 呼 吸 通 道 通畅 。 救 护人 员 一 手将 伤 者 下 颌托 起 , 使其 头 尽 量后 仰 , 另 一
49、 支 手捏 住 伤 者的 鼻 孔 ,深 吸 一 口 气, 对 住 伤者 的 口 用力 吹 气 , 然 后 立即 离 开 伤者 口 , 通知 松 开 捏 鼻孔 的 手 。吹 气 力 量要 适 中 , 次 数 以每 分 钟 1618 次为 宜 。 6.2.6.3 胸 外 心 脏按 压 。将 伤 者 仰卧 在 地 上或 硬 板 床上 ,救 护 人 员跪 或 站 于伤 者 一 侧, 面 对 伤 者, 将 右 手掌 置 于 伤者 胸 骨 下 段 及 剑突 部 , 左手 置 于 右手 之 上 , 以上 身 的 重量 用 力 把胸 骨 下 段 向 后 压向 脊 柱 ,随 后 将手 腕 放 松,每 分 钟挤 压 60 80 次 。在 进 行 胸 心 脏按 压 时 ,宜 将 伤 者头 放 低 以 利静 脉 血 回流 。 若 伤者 同 时 伴 有 呼 吸停 止 , 在进 行 胸 外心 脏 按 压 时, 还 应 进行 人 工 呼吸 。 一 般 做 四 次胸 外 心 脏按 压 , 做一 次 人 工呼 吸 。 7 中 暑 事故 的 预 防 及 其 应急 预 案 夏 季 施 工 气 候 炎 热, 事 故 作 业普 遍 在 露 天 作 业 , 而 且 劳 动 强 度 大、 时 间 长, 随 时 都有 发 生 中 暑事 故 的 可能 。 因 此, 加 强 夏 季 的 防暑 降 温 工作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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