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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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6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2007 年 6 月 26 日) 佛府办 200721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 意见 (佛府办 200526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在我 市申请设立或已依法举办的托幼园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高等院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其他各类文化技术 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
2、办法。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其设置要求依照佛山市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 (见附表)执行。本设置标准是民 办学校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设置标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本区的 具体要求。 民办高等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教育 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民办托幼园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 2 / 16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教育类的技工学校除外)、自学考试辅 导机构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职业教育类的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 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各区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要求进
3、行审批,并 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 员,实施年检制度,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 督。 第七条此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逐步达到本次公布 的设置标准。以后设置的民办学校,必须按不低于此设置标 准严格执行。 第三章用地与建设 第八条民办学校用地主要是指民办学校教学楼、办公 楼、实验楼、运动场所以及学生宿舍的用地等。 第九条各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发展规 划,将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执行国家 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用地保证。 第十条民办学校用地,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也可
4、以 是国有建设用地。 对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的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优先安排。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制定出可 行的措施。 第十一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 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享受与同类公办学 3 / 16 校相同的用地政策,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除此之 外的民办学校用地,应通过公开交易的办法以出让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办 学校,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后,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 位向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通过用地 预审的,学校举办者凭有关资料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正式用地手续。
5、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 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或投资额未达标的 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 年的,或超过建设 期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 回土地,且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学前教育、九年义务 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凭举办者与集体建设用地 所有权者及使用权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 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 有关规定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租赁、购买或合作利用现有闲
6、 置房地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 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用地协议书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上述项目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分别提供下 列资料: 4 / 16 (一)办理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用地范围图; 5、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准文件或固定资产投资计
7、划; 5、现状地形图; 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7、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8、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书;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1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1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14、学校章程;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教育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 租、抵押和改变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学用地改作非教学 用途或转让、抵押、出租的,属国有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 5 / 16 准后,由土地所有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民办学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教育
8、用地,在不改变用途 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且受让方领有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 准书)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租、转让。转让教 育用地,政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等原因引起土 地使用权变更的,需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属政府提供用地的 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属农村集体提供用地的由农村集体依法 收回。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建设依法按报批程序执行,享受公 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申请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预审和报建程 序: (一)选新址举办民办学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 十五条办理; (二)利用闲置房地产开办民
9、办学校的,按本办法第十四 条办理用地手续; (三)按基本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规划和报建手续。 第四章招生简章与广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 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 当在拟发布日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 6 / 16 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 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其内容必 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 分。 第二十三条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凭加盖了民办学校主管单位公章的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表及 简章广告样稿
10、,办理发布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如因不可预料的原因或 者正当理由难以兑现招生简章广告中的承诺,应当及时如实 告知学生,并协商相应的解决办法;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 应当按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由 此产生纠纷的应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 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放,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 发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学校和 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 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 法律地
11、位,享有并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 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严格依照合 同法、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7 / 16 任等。合同应当从聘任或招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把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 励、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纳入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为引进更多高素质人才,稳定民办学校的教 师队伍,各区政府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义务教
12、育阶 段的民办学校吸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适当配给公 办教师编制。 第三十一条在校生规模在500 人以上的民办大中专学 校(含技工学校) ,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属外市户籍的师 生,其户口可迁入学校的集体户。 第三十二条鼓励并支持公民办学校的教师合理流动。 建立公、民办学校互派教师交流授课、定期任教制度。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人事档案管理由教 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 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参保对象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和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聘任合同或劳 动合同
13、中应当订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保险事项 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不按规定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由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8 / 16 第三十八条求职人员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 校不应接纳其求职申请。在职的教职员工本人拒不参加社会 保险的,民办学校应予以劝退。 第七章税费缴纳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的税费缴纳原则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 号) 和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3 号)执行。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
14、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的电费缴纳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等有 关部门的电价分类规定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校 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 2001276 号)的规定, 按非工业用电标准执行,其中学生集 体宿舍(含公寓)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水费缴纳根据广东省城市供 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 200189 号)及省物价局、财政 厅、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 价1999291 号)规定,学校办公用水按行政事业用水标准缴 交,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免征收;学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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