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及有关构建策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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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城 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 高污水处理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 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 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盟市、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 营单位。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
2、化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形式为 抽查或互检。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污水 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为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 检测、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 声、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项内容。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 百分制评定。 具体考核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 第七条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 采取旗县(区)自评与盟市考核、自治区抽查或互检的程序 进行。自评由各旗县 (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由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本
3、辖区旗 县(区)进行全面考核);抽查或互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全区检查。 第八条旗县(区)自评。每季度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 料上报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 第一个月中旬之前。 第九条盟市考核。每年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依据办法 ,完成辖区内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 管理考核工作。每年10 月底前将上年度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的考核结果公布在各盟市住建局(委)或水务局网 站。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各旗县(区)城 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以书 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时间为
4、当年10 月底前。 第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 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整改措施及在线监测数 据,组织人员进行督察。 第十一条自治区抽查或互检。每年10 月底前,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运行管理考核工作进行抽 查或互检。 第十二条抽查或互检方式。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询问、受理举报等形 式进行实地考核。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 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和现场督察、抽查或互检情况,对全 区污水处理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底前将年度考
5、评结果 公布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 ( 85) 、良( 70) 、中( 60) 、差( 60)四个等级,当年污水处理厂出现重大环境 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不配合自治区和盟市考核工作的定级为 差。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 位奖励资金挂钩,并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 单位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对考评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五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及时通报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盟 行署、市人民政府,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6、。 第十六条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 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 并同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 虚报 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对 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完善检查监 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加 强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6 日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
7、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2 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编制说明 1、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 提高处理效益,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标 准。 2、本标准重点对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检测、 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安 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本标准编制依据 ( 1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18918-2002 )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 3
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HJ2038-2014 ) ( 4 ) 城 镇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化 验 室 技 术 规 范 (CJJ/T182-2014) ( 5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营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CJJ/T228-2014) (6)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0-2011 ) (7)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2004 ) (8)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检验方法(CJ/T221-2005 ) (9)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建城 2007 277 号) (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
9、治技术 政策(建城2009 23 号) (11)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 77 号) (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2013 第 641 号) (1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 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0 第 174 号) 上述标准被修订后,应使用最新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污水管理(共18 分)自评总得分:分检查总得分:分 序 号 考核 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 员签字 1 污水 处 理量 4 (1)投运 3 年以上:实际处理量 设计处理量的
10、 75%,得 4 分;实际 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75% , 不得 分; (2)投运 13 年之间:实际处理 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 且实际 处理量逐年增加,得4 分;否则不 得分; (3)投运 1 年以内:实际处理量 设计处理量的 60%,得满分;实际 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60% , 不得 分。 新(扩)建污水处理厂1 年 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 3 年以上不低于设计能力的 75% ;投运 13 年之间实际 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 60% ,且实际处理量逐年增 加;针对个别污水处理厂, 即使污水应收尽收后也达不 到相应负荷率的情况,该项 指标可采用按供水量折算的 方式考核,查看月报资料及
11、在线数据。 2 进水 水质 3 实际 COD 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 进水水质,得 3 分( 0.5 倍设计进 水水质,得 1 分);设计进水水质 实际 COD 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 进水水质的 1.3 倍,但日均出水水 质均达标,得 3 分,否则得 1 分; 实际 COD 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 进水水质的 1.3 倍,且去除率达到 处理设施设计的水平,得3 分,否 则不得分。 查污水厂初步设计文本资料 及现场运行状况。 3 污水 处理 质量 8 根据设计出水标准,污水分析化验 项目排放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得8 分,有一项不达标为一天不达标, 一天不达标扣 0.1 分,扣完为止。 查化验分析台账及上级主
12、管 部门或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 及在线监测数据,并与实际 运行现状相结合。污染物排 放标准符合工程设计标准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8918-2002 ) 的相关规定要求。 4 运行 天数 及停 减产 3 年运行天数不得少于350 天,如有 其他突发事件停减产,程序符合要 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查台账记录;因设施大修、 检修、维护等需减产、停产, 需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上级部 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 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 二、污泥管理(共15 分)自评总得分:分检查总得分:分 序 号 考核 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 员签字 1 污
13、泥 处置率 5 已建成污泥处置项目的盟市, 污 泥处置率应达到 100%;达到 100% ,得 5 分,否则不得分 如未建污泥处置设施, 按得分 =5 污泥安全处置率。 污泥安全处置率 = (干化、 焚烧、卫生填埋、堆肥等 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 源化利用)总量 /污泥总 量 100% 。 2 污泥处 理质量 6 没有污泥含水率分析台账, 不得 分。 年平均污泥含水率 80%,得 6 分;污泥含水率 80% ,不得分。 采用深度脱水工艺时, 污泥含水 率 60%,得 6 分;污泥含水 率60%,不得分。 查现场和污泥含水率化验 台账、药剂发票、合同、 上报信息系统等。 3 污泥处 理设施 4
14、污泥处理设施不具备,不得分; 污泥处理设施具备, 正常运行或 未开展正常生产、但有合理理 由,得 2 分。 查现场看污泥处理设施是 否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 机或超负荷运行;如遇特 殊情况未生产,应有合理 依据。 三、水质与检测(共14 分)自评总得分:分检查总得分:分 序 号 考核 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 员签字 1 化验室 配备 4 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不足, 基本控制项目缺 1 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有检测数据 的支撑和指导,应配备化验室。 同一城市的多个污水处理厂,可 共用综合分析中心,若污水厂内 设置化验室,则按照城镇供水 与污
15、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CJJ/T182-2014 )中要求配置。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均应按 要求布设,规章制度齐全并按相 关规定管理。 2 化验 质量 控制 3 每有 1 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完为止。 参见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 室技术规范 (CJJ/T182-2014 ) 。 应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采样应符合相关规定,样品不得 污染,并应取平行样或留样;质 量控制措施应包括空白试验、平 行样分析、加标分析、比对分析、 标准曲线核查、留样复测、盲样 分析、能力验证等;检测结果应 及时、准确、信息完整,并应经 审核后出具检测报告。 3 化验 项目 及频次 7 (1)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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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 污水处理 运营 单位 有关 构建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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