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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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 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 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 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 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 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 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 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 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2、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 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 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 . 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 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 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 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 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 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 已建有 ICU
3、 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 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 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 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 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 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 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 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 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 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 系规划,优先在
4、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 . . 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 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建由妇产科、 儿科、 内科、外科、 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 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 救治分片责任落实。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 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 (地、
5、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 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 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 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 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 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 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 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 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 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
6、程医疗、远程 . . 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 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 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 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 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 网络。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 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 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 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 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 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 员询问病情和前期
7、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 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依托区域全民健 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 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 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 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 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 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机构管理 . . 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 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 危孕产妇救治
8、、 转诊等机制, 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 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 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完善 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 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 场有 1 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 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 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 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 (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 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
9、人员组成。未设立内科、外科的 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 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 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危重 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 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 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 .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 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 危重孕产妇转运、 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 手术室、 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 ICU 建
10、设标准, 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 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 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 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和实际收治患者的 需要设定。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 80% 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 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 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 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保证 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病区内应 当配备中心
11、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 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 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 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 (危 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3) . . 第十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家属接待区应当有清楚的 识别标志,便于家属到达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 系。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通讯、监 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收集 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报送相关信息资
12、料。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发生 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 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 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第二十一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业务能力 持续提升机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应当具备相 应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知识更新。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 中心要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结合收治的上转危重孕产妇情 况对基层进行培训。基层救治中心对上转的危重孕产妇要进 行追踪,及时了解和学习上级中心的救治方案,有条件的应 当参与上转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救治中心人
13、员 的救治能力。 . . 第二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快速反应团 队,每季度开展至少1 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 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 胎儿娩出时间( 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 分钟以内并逐步缩 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 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确保贯彻落实医疗 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危重孕产妇 监护诊疗工作特征相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 第二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危重 孕产妇救治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 诊疗常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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