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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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 年 2 月 22 日经建设部第8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 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
2、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 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诚实信用 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精品文档 .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
3、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 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 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 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
4、, 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 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 万元; (八)企业近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精品文档 .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
5、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 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 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 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 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
6、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 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 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精品文档 .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
7、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 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 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8、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将准予资质许 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 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 税完税证明; 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
9、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精品文档 .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 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 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
10、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 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 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资 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 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 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
11、责人、注册资 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 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精品文档 .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 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 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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