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新增或修改版最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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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新增或修改版)-2013 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 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 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编制、 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 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建筑容量
2、的控制 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 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 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 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 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 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 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 500m 2;多层居
3、住及公共建筑 1000m2;高层居住建筑 2000m 2;高层非居住建筑 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 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 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 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 控制。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
4、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 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 3 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 用大寒日不低于 2小时的标准, 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 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条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 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
5、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 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 倍、1.7 倍、1.8 倍执行。 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 筑高度在 24米至 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 小时和间距不 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3 倍,且不小于 40 米控制;建筑高度在 40 米以 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 3 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 倍, 且不小于 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
6、1 且长度小于 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 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 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 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 如下: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 1.8 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 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 1 米 (即建筑每增高 1 米, 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 0.33 米),如表三控制: 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 制,按下列规定执
7、行: 正南北向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 高度的 1.2 倍,且不小于 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 40米小于等于 60米时, 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不小于 50米;当 建筑高度大于 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按 1.0 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 80米以上时可按 80米控制。 东西向间距 (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 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 20米;当建筑高 度大于 40米小于等于 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 25
8、 米控制。当建筑高度 大于 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 30米。 3. 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 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 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 2 层(含)以下,建筑间 距不小于 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 8 米;居住建筑为 3-8 层,建筑 间距不小于 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 10 米;居住建筑为 8 层(含) 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 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 13
9、米。 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 且不小于 13米。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 40米以下建 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3米;高度大于等于 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 小于 20米。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 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 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 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 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 米。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
10、路两侧以 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 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 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 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 筑规定间距的 1/2, 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 10米。 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 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 : 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 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 、七、八条规定执行。 地界相邻的建筑
11、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 6 层住宅间距的 1/2 退让。 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 低、多层不小于 0.5 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 20 米。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 5 米。 第十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 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 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 多、低层建筑(含高
12、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 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 15米,并应留 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 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 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 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 2米,高层建 筑增加 5米。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 200米用地内(即每侧 距单幅道路中心线 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 外的 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
13、心线 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 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 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 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 10米。 第十三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 12米。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 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 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
14、求。 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 合理选定。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 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 到一杆多用。 第五章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第十五条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 地率): 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 25% 。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 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 35% 。 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 不小于 40% 。 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 20% 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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