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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2007-02-06 12:26:51 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关键字: 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450 号) (以 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 细则。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界定 (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同级或上级 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 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 人员编制经费由
2、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 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 工资制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在编 职工。 2、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 中的在编工勤人员。 3、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 职工及非编正式职工(指经军队军以上 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执行事业 单位工资标准的无军籍职工) 。 4、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 织及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编专 职工作人员。 (二)原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单 位和职工,应于 2004年年底前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 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3、险,在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 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1、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 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 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 次性奖金等; 2、国家、省、市规定 的各项补贴(附一)。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 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 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 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 险统一缴纳。 (
4、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 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 23%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 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原已按大连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参保人员, 其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 例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由 4%调 整为 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一)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 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 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的大连市事
5、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 和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 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 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 日10 日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表和相应内容的计算机软 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 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三)参保单位人员与工资发生增 减变动的,应在变动当月,持经同级政 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人员与工资 增减变动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并填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 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
6、险 个人帐户记载信息包括: 职工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个 人保险编号、参加工作时间、首次 投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 资、个人缴费金额、利息等。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 储存额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004 年 7 月 1 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做为计算个人 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三)参保职工入学、参军期间, 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职工重 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 险关系,封存前后的缴费年限可按 规定计算。 (四)参保职工调入未实行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个人帐户封存, 按规定计息。在
7、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的单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 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五)参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 动教养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按规定 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有关 规定重新参保缴费的,其服刑或劳 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跨统筹范围调入人员,调出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 调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单独记载,调 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按规定计算。 由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 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自调入之月 起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记载为视
8、同缴 费年限。 (七)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 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单位和个人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前应按规定补缴,并缴纳相应 的利息和滞纳金。不补缴的,欠费期 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企业之月 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缴 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 企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个人帐 户额与在企业期间的个人帐户额合并 计算。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职) 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一)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 等级)工资 +国家规定比
9、例计算的津贴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补 贴(附二)。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 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个 人帐户养老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 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四)部分人员享受的补贴项目 (附 三) 。 (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 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 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支付 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计发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政府人 事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按 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退休一 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 (个人帐户养 老金和补贴不减发)。其计算公式
10、为: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 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国家 规定的计发比例 (1提前退休年 限 2%) 。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 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 (职) 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 改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 表 、 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离退休(职) 人员养老金审核表,经同级政 府人事部门核准、 财政部门备案后, 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 办法颁布实施后,事业单 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将养老 金划拨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 户。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11、时,单位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 续,并持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办 理养老金支付事宜。 (四)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须在工人岗 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执行工人工资 标准的,方可按事业单位女工人退 休条件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离 退休(职)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认定,凡 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 情况查明后另行结算。对虚报冒领养老 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冒领的 养老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责任。 (六)参保单位撤销,其离退休(职) 人员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 管理。 (七)离退休(职)人员自办理离 退休(职)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死亡 的次月停发养老金。 (八)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调 整养老待遇时,单位应到同级人事部门 办理待遇调整手续,经人事部门核定 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 养老待遇。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按其职责分工分 别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 2004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您正在阅读的这篇市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仅供您写作 参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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