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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质量,促 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林业局林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 简称“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进行案件核审适用本办法。 b5E2RGbC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按照一般 程序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 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 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过程。 p1EanqFD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核审制。 县级
2、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 员,负责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森 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以该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核审。 DXDiTa9E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林 业执法单位中指定执法人员负责简单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R TCrpUDG 第四条林业行政机关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 案件调查终结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
3、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后,再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 案件全部调查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提出 核审意见并呈报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5PCzVD7H 未经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或者核审未获通过 的,林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林业行政处罚 案件核审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核审案卷; (二)向负责案件调查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其他情况; (三)拟定核审意见; (四)按时完成核审工作。 第六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
4、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恰当,是否正确适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jLBHrnAI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接收核审案件,要 办理接收手续,并填写案件核审登记表。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7 个 工作日内完成核审工作;重大、疑难案件确需延期的需经林业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但核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
5、个工作日。 xHAQX74J 第八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林业行政处罚 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 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LDAYtRyK 第九条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案件后,应当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报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Zzz6ZB2L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的,同意执法机构的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法机构补充调查; (四)程序违法的,退回执法机
6、构依法予以纠正; (五)文书格式不规范或者表述不准确的,退回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纠 正; dvzfvkwM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 罚意见; (八)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销案件意见;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对具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执 法机构同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意见的,可直接退 回执法机构执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的,林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rqyn14ZN 第十条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7、或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执法 机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EmxvxOtO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执法机构直接按照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 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SixE2yXP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举行听证,并根据听 证结果重新报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6ewMyirQ 第十一条未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提出意 见,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致 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 法过错责任。 kavU42VR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 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11 月 12 日,粤林 1999 111号文印发的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 定同时废止。 y6v3ALoS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登记表 (样式) 序号 案 号 案由 违法行为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址 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移交核审时间 移交核审人:接受人: 核审意见 核审人: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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