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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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2 次主席会议通过, 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0 年 2 月 12 日 制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 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 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 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 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 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 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 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 精品文档 . 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 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
3、模和周期特点, 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 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 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 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 信贷需求等, 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 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 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 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 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
4、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精品文档 .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 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 完整、 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报告,
5、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 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 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 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 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
6、质)押物的权属、价 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精品文档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 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 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 货、应付账款、 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 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 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
7、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 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 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 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 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 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8、 精品文档 .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 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
9、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 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 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精品文档 .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 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 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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