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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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思考 20XX 年 7 月 1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截至 20XX年底,合作社达到万家。农民合作社己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骨干力量, 是促进小规模农户与农产品大市场有效对接、提高 农业组织化程度、 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农村 改革的深化,农业农村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某些方而 难以适应当前农民联合与合作的需求,亟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改。 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改的必要性、重点内容和重点研究的问题谈点看法。 一、关于法律修改的必要性 ( 一)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是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农 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合作内容、合 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更加多样, 推动了农民合作形式多元化发展。在以农业 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以外,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 土 地股份合作、 信用合作、 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农民群众在实践 中的探索,符合农民群众的需要, 一些地方的配套法规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是, 这些类型的合作社突破了专业合作的界限,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的调整 范围。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改,扩展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 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 二) 修改农
3、民专业合作社法 是中央的明确要求。 中央根据近年来合作 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作出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大决策部署。20XX 年 3 月 8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 出,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 组织形式。 20XX年 3 月底,李克强总理在江苏考察时指出,股份合作、专业合 作等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是大势所趋, 是大方向。 党的十八大强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十八届 四中全会提出全而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20XX年和 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 确要求
4、抓紧研究和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全而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 部署,应当按照农民合作社新内涵,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引导和促进 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 三)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是社会各方而的强烈呼吁。 基于加快推动 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口的,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考虑到我国农民实际 情况,对设立合作社的标准条件、 管理制度相对宽松, 没有明确严格的退出机制, 对合作社违法经营、 侵害成员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骗取政府项目资金等行为缺 乏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作出规定,小农户的利 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法律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履待规范的问
5、题: 有些合作 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管理不民主,甚至变成了家族社; 部分 合作社合而不作,成员仍单打独斗一有些合作社财务不公开、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的合作社有名无实,不开展经营活动,不为成员提供服务,处于休眠状态; 有 的地方发展合作社只讲数量增加,不讲质量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 社会各界强烈 呼吁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保护成员 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社运行。近些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 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完善,为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 质量和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法律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八大
6、、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 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这一总体要求,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全而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 部署,在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总体思路上,应立足于依法建社、依法治 社、依法兴社,完善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 提高合作社治理能力和水平。 我认为, 在修法时要着重体现三个结合: 一要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z 年来的实 践证明,其立法的指导思想、 法律的基本架构、 确立的原则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的 现实意义。 在保持现行法律总体框架、 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应当 重点修改不符合当前合作社发展实际的有关条款,适当调整完善专业合作以外的 合作内容
7、。同时,要力求进一步增强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生 产经营主体, 既涉及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又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 农 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修改完善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过程中,必须从全局性、 方向性上总体把握。同时,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文化观念差异, 需要合理吸收地方农民合作社立法经验和各有关部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 设的政策措施,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以体现法律的适应性和 指导性。 三要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与尊重农民自主权相结合。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群 众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
8、济组织,既要始终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又 要广泛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性质。 在法律修改中,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对农民合作社经营决策、 机构设立、 盈余分配等内 部事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授权合作社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自主决定,也为未 来农民合作社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当空间。 修法要突出问题导向, 围绕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 对关系合作社规范与发展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该改的要改、该废的要废、 该增的要增。法律修改的重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而内容: ( 一) 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的类型越来越多,既有专 业合作社,也有股
9、份合作社,还有合作社联合社。另一方而,农民合作社的业务 范围也在不断拓展, 突破了同类产品和同类服务的界限,一个合作社为农民提供 着从产前到产中、 产后多种产品生产经营的多元化服务。现行法的适用范围要体 现实践发展的需要适当拓展, 只要是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并经过一定程序、符合 基本要件组建的合作社,法律都要包容、规范、保护。 ( 二) 明确农民以户为单位作为合作社成员。由于现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农民成员是自然人还是户,在实践 中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合作社将自然人作为成员, 有的 以农户为单位作为成员, 致使有些合作社按自然人分配投票权,治理机制出现了 偏差,
10、影响了内部利益关系。 明确以户为单位作为成员, 有利于与农村家庭承包 经营制度相一致。 因此,在修改法律时, 应将农民成员明确为拥有农村集体土地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户。 ( 三) 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法律规定。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 快,农村人口不断市民化,土地流转己成为常态。实践中,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 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没有明 确的法律依据,作价机制也没有形成,使承包农户的利益有被货币、实物、知识 产权出资挤压的风险,进而损害合作社小规模农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修改时, 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承包土地
11、经营权 向合作社出资 ;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应当作价并由全 体成员签字确认 ; 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的作价,应当以土地的承包期剩余期限和 预期收益为依据 ; 对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合作社享有占有、使 用的权利。 ( 四) 确立联合社法律地位。 联合社是专业合作社基于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而联合组建的,有利于合作社扩大规模、整合资源、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符 合客观实际和国际惯例。口前,联合社由点到而蓬勃发展,探索出了生产型、销 售型、产业链型、综合型等多种模式,全国各类联合社达6000 多个,涵盖成员 合作社万个, 带动农户 560多万户。有必要在合作社的法律
12、修改中,对联合社的 法律地位、组织性质、内部管理、责任能力及承担方式等方而进行界定,体现联 合社功能定位上的经济性、价值取向上的服务h、内部管理上的民主性。 ( 五) 规范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 信用合作是在生产合作基础上派生出来 的,服务于产业发展, 增强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 中央一再鼓励合作社开展信用 合作,有 6 个一号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了进一步强调。 一些地方自主探索开展了信用合作,据各地上报统计,截至20XX年 3 月底,全 国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有2100 多家,参与信用合作的成员万人,累计筹资亿 元,累计发放借款亿元。 从国际经验看, 开展信用合作也是许多国
13、家支持农业合 作社发展的重要措施。 鉴于信用合作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性较高, 尤其是一些单 位和个人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旗号涉嫌开展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入社农民的资金 安全,也影响着正常的金融秩序, 必须加强制度约束, 在修法时将信用合作纳入 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既要鼓励其有序发展, 又要加强风险 防控,严格遵循社员制、封闭性,坚持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对内不对 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防止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 储、没有产业依托搞资金存贷。 ( 六) 建立合作社信息公开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内部的信 息公开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作为一类市
14、场主体, 其经营活动必然会对市场秩 序产生一定影响,有必要将其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必要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 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提高合作社的资信能力。 在修法时, 要结合市场 主体公示制度改革, 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督促合作社信息公开, 进一 步强化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 七) 完善扶持政策。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质量 安全风险等系统性风险显著增加,迫切需要给予保险政策支持,但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对合作社保险支持政策缺乏相应规定。在修法时, 要明确鼓励和支持政 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社内互 助合作保险业务。 同时,根
15、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规定国家财政补助形 成的资产可以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三、需要重点研究的几个问题近年来,我在调研中, 与合作社理事长和成 员、专家学者、 相关部门从事合作社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交流,感到大 家对几个重点问题的看法还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 ( 一) 关于合作社农民成员的概念界定。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农民的 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农业户口为标志的农民身份概念将不复存在。在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 中,为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 限定了农民成员应当占合作社成员 总数的 40% 以上。农民成员的身份在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如何界定,己成为迫切需 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16、( 二) 关于盈余返还问题。 盈余分配制度事关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关 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现行法律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这是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主要形 式,更是农民合作社的一大原则。在调研中发现, 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没有按照法 律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 这一问题, 到底是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 还是执行 过程中的不到位 ?需要结合产业特点进行分类解剖,厘清症结,提出对策。 ( 三) 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 对这个问题, 中央是允许的, 实践中发 展也比较快, 是当前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突破了生产在
17、家、服务在社的专业合作社的典型特征,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和现代农业建 设。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有的将其作为出资,有的视同交易量,这两种做法 引发了两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一是权责关系。基于土地经营权的特殊性质, 在债务清偿能力上,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不处于同一地位,同股同权的法律 原则难以得到体现。 因此,需要研究作为股权的土地经营权在债务清偿、亏损分 担、成员退社等情形下的法律权责关系。二是交易量。在有土地股份的合作社中, 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替代了其与合作社的产品和生产资料的惠顾方 式,入股的土地面积是否可以视同交易量?如何体现法律规定的60% 惠顾返还原 则? ( 四)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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