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编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讲义(一)名师精品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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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讲义(一) 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 (三)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四)熟悉经济法的渊源 (五)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六)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二、教材变化内容 本章今年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也新增了如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管辖、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断与延长等内容。另外对教材部分原有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说明,使教材内容与以前年度相比有 了较完整、详细的内容。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
2、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主要有: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二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 转让或放弃。
3、(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法人财产权。 (4)债权。 (5)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 (3)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4、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1)事件。( 2)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新增)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 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
5、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 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 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 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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