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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资料 15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总则 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 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 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 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 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
2、安全为依托,维护 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 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 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 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 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 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 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 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 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
3、由。 第八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 和国民安全、 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 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 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 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 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
4、组织, 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 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 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 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 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每年4 月 15 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
5、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 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 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 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 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 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 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 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 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6、。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 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 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 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 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 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 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 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
7、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 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 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 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 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 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 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 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 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防范和抵制
8、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 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 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 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 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 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 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 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 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 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 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
9、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 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 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 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 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 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 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 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 调查、
10、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 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 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 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 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 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 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 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 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
11、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 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 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 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 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 底区域和极地, 增强安全进出、 科学考察、 开发利用的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 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 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 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 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
12、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 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 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 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 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 的行 xx 规,规定有关
13、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 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 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 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 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 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 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 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 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 律
14、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 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 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 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 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15、,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 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 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 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 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 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 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
16、地 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 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 科学决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 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 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 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 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 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 技术手段, 加强对
17、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 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 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 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 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 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 要时
18、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 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 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 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xx 规行使 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 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 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
19、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 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 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 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 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 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 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
20、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 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 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 措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 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 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 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 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 全法治建
21、设。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 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 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 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 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 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 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 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
22、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 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 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 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 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 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 xx 规规定的其
23、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 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 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 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 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 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 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 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 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 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 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 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 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 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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