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职称评审赋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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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参照标准 (教育系统专用, 2009 年修订,此赋分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一、量化赋分项目(最高计200 分) (一)基本项目5 项,最高计95 分 1、专业工作年限(最高计20 分) ; 2、学历及所学专业(最高计35 分) ;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赋分(最高计15 分) ; 4、外语成绩(最高计10 分) ; 5、任职期间继续教育赋分(最高计15 分) 。 (二)加分项目5 项,最高计105 分 6、专业工作奖励赋分(最高计35 分) ; 7、荣誉称号赋分(最高计30 分) ; 8、教改实验和科研成果赋分(最高计10 分) ; 9、论文、著
2、(译)作(最高计10 分) ; 10、专项加分(最高计20 分) 。 二、分项赋分标准 1、专业工作年限赋分 专业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每满1 年 1 分,超过半年按1 年计算。最高计20 分。 2、学历赋分 博士研 究生 硕士研究生 与双学士 本科大专中专 所学专业 与从事专业一致 第一学历35 25 20 15 10 后取学历30 20 15 10 5 所学专业与 从事专业相近 第一学历33 23 18 13 8 后取学历28 18 13 10 3 (1)学历均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准,双学历以上者,只按最高学历赋分; (2)后取学历计分,自取得学历起应从事本专业工作3 年以上,不足3 年的
3、仍按前学历计分; (3)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近者,降2 分;不一致者,降4 分; (4)最高计35 分。 3、聘任现职期间考核赋分 按最近 4 年度的考核等次(以考绩档案和年度考核表原件为准)计分,年度考核优秀每年5 分,合格每年 3 分,基本合格每年1 分。最高计15 分。 4、外语成绩赋分 60 分以上或具有合格证计10 分,55-59 计 8 分,符合放宽条件在45-55 分之间的记6 分,符合免考条件 的记 6 分。 5、任职期间继续教育赋分 以市人事局统一下发的继续教育证书中的记载为准,最近2 个聘期( 4 年)内的继续教育学分有效,乘以 15%计算,最高计15 分。继续教育学分平均
4、每年应达到20 学分以上。 6、专业工作奖励赋分 学 历 分 值 类 别 国家级省级市级 市直部 门(行 业)和县 级 县市区 部门(行 业)和乡 级 教学能手35 25 20 10 优质课一等奖 学科基本功一等奖 35 25 20 10 5 公开课、示范课25 20 10 5 2 注:优质课二、三等奖、教学基本功二、三等奖的,依次降2 分计分。 只计任现职以来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一般应附原公布文件; 所在单位评选的以报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没有备案的,不予认可。 中专教师获市级以上教师专业技能比赛一、二、三等奖, 分别按相应级别的优质课一、
5、二、三等奖赋分。 各级教育电教部门评选的课件制作奖,按公开课、示范课对应相应级别计分。 学科教学先进个人按优质课对应相应级别计分。 同一类型业绩不能累计赋分,最高计35 分。 7、荣誉称号赋分 国家级 部级(行 业)和省 政府级 厅级(行 业)和市 政府级 市直部门 (行业) 和县市区 政 府级 县市区部 门 (行业) 和乡镇政 府级 劳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30 25 20 15 10 党委政府表彰的其他荣誉20 15 10 5 2 部门表彰的其他荣誉10 5 3 1 只计任现职以来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一般应附原公布文件; 各级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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