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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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 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 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 药物。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 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缺乏上 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 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 据。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 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
2、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一旦 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 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 用抗菌药物。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 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 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 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 素: . . (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 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 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 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 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
3、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 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 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 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调整: 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 小时 (重 症感染 48 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 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 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3 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 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第七条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 防耐药产生。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
4、浓度时, 可考虑局部应用。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 给药。 第八条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 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第九条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 . . 第十条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分线原则: 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线药物(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 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 存在局限性,不宜作
5、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 用。 三线药物(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 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 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 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 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一)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治疗。对严重 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 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二线以上药物治疗。 (二)根据病情需用二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 依据。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相关 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
6、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 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 诊记录。 . . (三)根据病情需用三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 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 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 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 意见。 (四)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 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五)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 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 物信息的职责。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 物,但仅限于1 天用量。 第三章门诊
7、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 能选择一线药。如因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的,应经具有中 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原则 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 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第十四条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 能避免联合用药。需要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 药物。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 除外) 。 第十五条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 . . 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使用时间在3 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
8、上应收住院或留门 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 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第十六条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 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 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 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第四章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原则: (一)预防用药指征: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 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二)应在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 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三)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
9、 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四)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本院或本病区可 能流行的致病菌、手术范围、手术部位与污染程度、手术持 续时间、病人机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其原则 是: 1、广谱、有效(杀菌剂而非抑菌剂)、能覆盖手术部位 大多数病原菌。 2、杀菌剂剂量要足够。 . . 3、根据药物半衰期决定用药次数。 4、宜静脉给药,一般用-内酰胺类抗生素。 5、清洁手术(分甲、乙两类): 甲类:如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张 等一般中小清洁手术,原则上可不用抗菌药物。如需使用, 可术前 0.51 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介入治疗 术可参照处理。 乙类:如
10、心脏、胸部、头颅、骨、关节及有人工植入的 大型清洁手术,以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在糖尿病或免疫功 能低下等情况下的介入治疗可参照此类用药。 6、清洁但易受污染的手术: 如胃、肠、肺、耳鼻咽喉科、妇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 手术及开放性创伤,原则上手术当日使用抗菌药物,必要时 可延长至术后48 小时。如经阴道子宫切除术,可用至术后 23 天。 7、污染的手术: 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管炎、骨髓炎、肠穿孔、腹 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 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第十八条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 (一) 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二)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应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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