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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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 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 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 200533 号) 、 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07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 省建
2、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 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墙改办) 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 . (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 款人” )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 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 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 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 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 元。不能用
3、 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 (240mm 115mm 53mm )每块 0.05 元征收 。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为,市、县墙改办向缴款 人开具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 (附件1) ,由缴款人持建设项 目缴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代开财政票据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 行印章的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 关手续。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打印受理凭单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 行印章的受理凭单, 到市、县墙改办换取财政票据。 缴款人凭建 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 理
4、)30 日内,凭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金 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新型墙体材料 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等资 料,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各级墙改办收到建设 . . 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7 个工作日内对该项建 设工程组织审查和现场验收,填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结算表(附件2) ,提出结算初审意见。财政部门按月集中审 核墙改办上报的初审意见,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结算和缴 库手续。 第九条为了保持现有政策的连续性,专项基金继续执行省 辖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 、市级 90% 的比例入库;县
5、(市) 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 、市级 10% 、县(市)级 80% 的比例入 库。 第十条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合格 新型墙体材料,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 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返还比例(具体标准 和计算方法见附件3、4) 。 专项基金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还:使用未经省、省辖市墙改 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 量的比例小于65% 的;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 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或淘汰的墙体 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 本。 第十二条专项
6、基金收入在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列第 103 类 “ 非税收入 ” 01 款“ 政府性基金收入 ” 19 项“ 专项基金收入 ” 。 . .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 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 5) 。 第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 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 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由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改 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 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
7、墙体材料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 度继续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 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 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 . . 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技术 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目录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
8、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 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 体材料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 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并报上级墙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列第 215 类 “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03 款“ 建筑业 ” 04
9、 项“ 专项基金支出 ” 。 第二十一条市级墙改办应于每年2 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 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墙改办。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 . . 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 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 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 金,不按规定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 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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