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维修养护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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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 合同编号: _ 发包人: _ 承包人: _ 维修养护工程名称: 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_ (以下简称承包人) 就_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 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_ 元。 一、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 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二、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和责任。 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 章后生效。 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
2、的当事 人。 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 . 1 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期: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_份,其中:发包人 _份,承包人 _份。 发包人(公章): _ 承包人(公章): 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 委托代理人: _ 委托代理人: _ 电话: _ 电
3、话: _ 传真: _ 传真: _ 地址: _ _ 地址: _ 邮政编码: _ 邮政编码: _ 开户银行: _ 开户银行: _ 帐号: _ 帐号: 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 _ 签订地点: _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 1 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 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 . . 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1 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 护计划。 1 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 的档案资料。 1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1 5 按专
4、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 的驻留场地。 1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 2 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2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 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 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2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 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 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2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 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
5、害和财产损失。 2.4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 . . 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 一切费用。 2.5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 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2.6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 展情况、管理信息等。 2.7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第 3 条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 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第 4 条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
6、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工作进度 第 5 条实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 提交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 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第 6 条延误开工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 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 . . 偿。 第 7 条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 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论由
7、于何种原 因引起的暂停工作, 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 保障。 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 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 8 条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 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 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 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
8、。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 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 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 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第 9 条质量要求 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 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 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 直到符
9、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承包 人 承担返工费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返工的由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返工 的费用。 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可提请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裁定, 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 10 条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在发生下列 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0 1 发包人确认的变更。 102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 通
10、知发包人予以复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第 11 条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 .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月维修养护付 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7 天内核实已完维修养护工作任务和 应支付的维修养护款, 若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 应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修改, 重新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 包人应在 3 天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 第 12 条维修养护款支付 发包人在签字确认后14 天内不予支付维修养护款,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 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 天后减缓维修养护工
11、作速度, 直至停止 工作,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 付维修养护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法。 第 13 条维修养护款结算 维修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 告后应在 28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时间内办理结算。 6变更 第 14 条变更 14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 .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 工顺序。
12、14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后必须按变更要求执行,若 不同意 变更,应在 2 天内答复发包人。承包人未在2 天内答复发包 人,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2)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第 15 条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 做出第 15 条规定的变更后,如果变更项目引起维修养护方案和 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 影响了其原定维修养护费用时,应在双方 协商的时间内, 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 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 后作出调整价款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除此之外,不予调整合同价 款。 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13、任由承包人承担。 7验收 第 16 条验收 合同期满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 作时,可进行合同期满验收、阶段验收或单项验收。 161 阶段验收或单项维修养护工作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 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后,承包人应 7 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 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 . . 告后 7 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验收申 请报告的附件。 162 合同期满验收 合同期满后 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 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 天内通知承包 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发
14、包人签署验收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8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 17 条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出现争议时,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 171 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不能 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 诉讼解决争议。 172 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 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诉讼。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果为借 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 18 条违约 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
15、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行为,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 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维修养护工作,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 . . 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维修养护标准达不到 合同约定的要求, 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 行的行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维修养 护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 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 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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