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评标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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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 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
2、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 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 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 以 上,或虽不足 50% 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 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在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以及 1200 万元(含 1200 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 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
3、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 100 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 (一)技术标: 3050 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1 、施工组织设计 1218 分 2 、项目管理机构 414 分 3 、企业诚信评价 1418 分 (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 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 . 招标控制价在 2000 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 万元以下的园林绿 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 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评标办 法,并在招标文件中
4、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 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 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 分计)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责令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 否决投标条件或影响正常招标投标评标 的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的;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
5、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 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办法 )发布实施后,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 照诚信评价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八条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设计有深基坑的建 筑、超高或大跨度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等复 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专业工程 及劳务分包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九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方式
6、。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 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省相关要求。 . . 第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应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的检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 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等国家有关规 定要求; (二)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 号、硬盘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 标: (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 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
7、目; (二)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 供选择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第十二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 3 家以 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选,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 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 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 关系。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 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
8、我省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禁止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 资格等条件时, 擅自提高标准以限制或排斥依法 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 .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否则无
9、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 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 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
10、足15 日的,招标 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 截止时间 15 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 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一) 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11、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八)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 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由招标人和总承 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投 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招 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室内 装饰装修工程、 防水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工程时,必须先取得建设行政 主
12、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取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开展业务资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投标活动。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建市 200772 号)规定,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控制价为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 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
13、单、 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 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现招标工 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向招标 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 .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用包 括下列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
14、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四)税金(包括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 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 价人员(造价师或造价员) 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 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 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 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 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 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
15、或者两个以上投标 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 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确定方法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质 量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 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 金。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六条省外企业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 我
16、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的备案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 社保等证 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违反下列 其中之一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 . . (一)招标控制价在 2000 万(含 2000 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1200 万(含 1200 万)以上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 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 现场参加开标;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附件要求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 诺书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从做 出承诺之日起至
17、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由中标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撤销时为止;未中标的单位公示时间为30 日。 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 工;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 资质或资格以及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 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 应遵守相
18、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 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 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 中标条件。 . .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
19、理,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 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二)不得偏离评标办法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 (五)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六)不得复印、拍照或带走与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 标。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 和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有效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 的技术标、商务标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量化评分,确定有效投
20、标人的得分排 名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评 审;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 修正,并书面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等 内容, 书面要求投标人及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不得认可改变招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
21、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 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 .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三)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四) 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 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价格的,视 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清单的单价或价 格之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 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对修正的 投标报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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