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基本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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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可编辑修改 - 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篇一: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 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 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 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 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 款的
2、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 条和第131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 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 应注意的是, 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 “ 项目部 ” 、 “ 工程部 ” 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 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
3、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 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_ -可编辑修改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 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 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 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 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
4、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 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 (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 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 一车 ” 、“ 一批 ” 等字眼。因此,约定数 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 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
5、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 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 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 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 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 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_ -可编辑修改 -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
6、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 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 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 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 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 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 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
7、 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 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 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 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 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 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 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
8、,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_ -可编辑修改 -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 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 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 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
9、运、航空运输 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 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 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 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 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 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 交货
10、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 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 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 _ -可编辑修改 -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 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
11、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 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 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 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 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超过部分无 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 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
12、定金是一把双 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 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 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 择其一。 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 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
13、还可以上诉,因 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 _ -可编辑修改 - 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 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 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 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
14、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 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 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 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 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篇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解说 第一章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
15、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管道主要有外銷 (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 (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 _ -可编辑修改 - 一般都接受信用狀方式(L/C) ,其貨款一般較安全,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市場,產品除在價格 、 品質、式樣等必頇接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 陸內銷市場的主要考量。大陸在傳統市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 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 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
16、約定 不明確,如質量條款、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期,解決的 方法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跑得了和尚,跑 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方 法。 合同法第131 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 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 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按合同法第12 條即規定了合同 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一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 (三)數量; (四) 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
17、違約責任;(八 )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 年 1 月 13 日 ),工廣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 以下主要條款:(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二)產品 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 回收; (五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六 )接 (提 ) 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 )交 (提 )貨期限; (八)驗收的方法;(九)產品的價格;(十 )結算方式、開 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 )違約責任;(十二
18、 )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由於合同法第130 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此與我國民法第345 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精神相同。因此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條款必頇有(一 )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 _ -可编辑修改 - 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 )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 示。 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
19、姓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公民 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姓名。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 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 (二)當事人的住所 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通知、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法 院的地域管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 記的住所。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 相同,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 (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
20、號 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 位字碼,簽約時最好也寫下來。 二、標的物條款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上也把它稱 為客體。 _ -可编辑修改 -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 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 和人工製造的物。 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見的分類有 如下幾種: (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 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
21、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 (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亦稱融 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 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限制流通物又分為 下列幾類: 1. 國家專有財產 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 此外,依法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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