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年(紧结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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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 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 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 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 小于等于1.5 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 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 100hm 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 1.5 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 起 确定,居住区应计1 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 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
2、hm 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应按 2 起确定,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 储罐) 各计 1 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 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 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
3、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 水设计流量与生活、 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 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 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 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 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
4、相似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 方法。 本条工厂、 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第 8.2.2 条的有关内容。 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 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 消火栓设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 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如 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固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5、3 种水灭火设施, 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 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如一民用建筑,有办 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 个 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 的设计流量。 3.2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 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 析计算确定。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 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
6、计流量不应小于 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 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 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2 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的基础上制订。 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2 一起火灾灭
7、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 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 支口径 19mm的水 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 础设计流量以15L/s 为基准进行调整。 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 美国,人口不超过20 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 63L/s,人口超过 30 万的 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 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 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 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
8、(即15L/s)作为下限值, 以 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 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 3.3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 的规定。 表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注: 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 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 等级的
9、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 2 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 3.3.2 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2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等规范的
10、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 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 定,并统一修正。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 2 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 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 倍。 表 1 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 年特大型火 灾消防流量150L/s 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 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 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 3.4 构 筑 物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3
11、.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 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 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
12、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 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 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混合液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 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 或表 3.4.2-2 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 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 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
13、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 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 当邻近罐超过3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 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 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 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 范围内的相 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 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
14、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 3.4.2-2 卧式储罐、 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 水强度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 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 径 1.5 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4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 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 上卧式罐确定。 3 当
15、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 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 3.4.2-2 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 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 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 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应按本规范表3.4.2 条第 3 款的规定确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
16、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 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 ( s 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 时,应采用 15L/s。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 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 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 3 时,可采用室外消 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 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
17、L/s。 表 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 规定;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 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 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 min m 2); 3 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 近罐超过3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
18、不宜小于水喷 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 倍。 表 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 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 沸点低于 45 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 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3.4.7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 第 3.4.5 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 于 6.0L/( min m 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
19、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 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 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 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 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 规定值的 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 设计流量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 A, 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 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 却水系统
20、设计流量、 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 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 小于表 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表 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 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表 3.4.9-2 的规定; 表 3.4.9
21、-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注:1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 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 4h 。 3 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4 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 s m)2.0L/( s 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 象 1.50m ;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5 油品
22、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 表 3.4.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0 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 倍着火罐直 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 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 储罐总表面积的1/2 ,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 min m 2),邻近罐冷 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 min m 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3.4.9-3的规定。 3.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
23、系统设计流量与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 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 当仅采 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 算,且不应小于15L/s。 表 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 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 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 半露天堆场, 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不应小于表3.4.12 的
24、规定。 表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 3)和设计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10 5Pa)的乘积计算; 2 当稻草、麦秸、 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重量大于5000t 或总重量大于50000t、 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 3 或总容量大于50000m 3 时,室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 的规定。 表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条文说明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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